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11条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程序进行了规定。本条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应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并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方式进行了扩充,增加了自助终端、网络等方式。
三、条文解读
本条所讲投资者,是指参与证券交易的机构或者个人。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己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如果允许投资者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会给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本条规定,投资者只能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按照本条规定,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先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未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不得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一般由证券公司制定,供双方使用。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一般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投资者与证券公司遵守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委托代理范围、委托方式、异常情况处理、双方责任及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内容。
(二)在证券公司实名开立账户
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开立账户,主要包括:
1.在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投资者必须持本人或本机构的身份证或者法人证明到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名册登记主要包括:就个人来讲,名册主要包括登记投资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联系电话,同时留存印鉴和签名卡样;就法人来讲,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等。
《证券法》特别强调了投资者应“实名”开立账户,体现了我国证券监管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的要求。实名开户的具体要求为,投资者在开立账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使用实名,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2.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为了证券交易方便,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门保存证券的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除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持有效证件,均可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目前一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一码通账户;一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B股账户。
资金账户是用于存放投资者买入证券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证券取得的价款的账户。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持证券账户和身份证向自己选择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根据本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三)确定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按照本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下述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1.书面方式。是指投资者以现场填写委托书、电报、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向证券公司写出自己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
2.电话方式。是指投资者以电话的形式将委托的内容和要求向证券公司提出,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代为买卖证券。
3.自助终端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专用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或交易密码登录,并自行下达委托指令完成证券买卖。
4.网络方式。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向证券公司下达买卖证券指令,获取成交结果。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一般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5.其他方式。是指除上述委托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如手机委托、可视电话委托等。手机委托因基于移动通信网络技术,有时也被理解为属于网络委托的一种方式。
随着证券交易、电子签名技术的不断发展,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买卖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化,这极大地丰富了委托交易的形式,提高了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便捷性。2019年《证券法》修订,特别将自主终端方式、网络方式直接予以明确,很显然正是基于全面服务证券投资者,推动证券市场活跃、发展的价值取向。
适用指引
关于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要点:为适应证券行业创新发展需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14年1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并发布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1],供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相关协议文本修订工作中参考使用。根据该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主要包括如下要点:
1.风险揭示。主要用于向投资者提示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可能面临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特殊证券品种的风险等。
2.投资者与证公司明与承诺。包括承诺具备相应的投资或业务资格,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
3.委托代理范围。主要用于明确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内容。
4.委托方式。主要用于明确双方所接受的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交易委托方式,以及交易指令的发出、撤销等处理方式。
5.异常情况处理。用于明确在出现投资者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账户资产余额或委托记录异常、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使用异常等情况的处理方式。
6.双方责任及免责条。主要用于明确双方的基本责任,以及在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等情况时的责任认定。
7.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时选择的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8.其他。如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