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账户实名制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19年修订新增加的条文。
三、条文解读
证券公司是连接分散投资者和交易所集中市场的关键环节,与客户直接发生证券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作为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机构,应当承担客户管理责任,成为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的第一道关口。本条进一步规定证券公司的核对义务,并且不得将投资者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按照本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实践中,有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为开拓业务,将其自己私下掌控的其他投资者账户,交给一些“大户”操作,以多赚取佣金等,是违反本条规定的。
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不但应以其本人的实名开立账户,还应当以其本人的实名使用账户。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使用一些冒用他人名义开立的“麻袋账户”或者通过获取密码的方式使用他人账户,都是违反本规定的。
证券交易实名制在我国《证券法》颁布之初即有要求,其间经过如下变化:
1.1998年《证券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该条要求,投资者开立账户,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个人开户必须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证明中国公民身份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法人开户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颁发的证明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文件。而且基于当时的特殊背景,为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冲击我国证券市场,该版《证券法》还要求客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明,境外公民和法人不得在境内开立证券账户。
2.2005年《证券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当时我国已经引入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并允许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此次修订除继续保留实名制要求以外,对境外投资者的境内开户作了但书处理,允许境外投资者在符合其他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立境内账户。
3.2013年、2014年在《证券法》修正过程中,并未直接对2005年修订版中的开户实名制条款作出修改。但2015年7月1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整顿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加强证券交易实名制管理的要求: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2005年)第166条的规定,严格落实证券账户实名制,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强化对特殊机构账户开立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严禁账户持有人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2)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以及《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在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一致。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对通过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买卖证券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防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借用本公司证券交易通道从事违法交易活动。
(3)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清理整顿意见》不但将实名制要求从账户开立环节延伸到证券交易环节,还将落实实名制要求的主体,从投资者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清理整顿意见》发布以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立即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并随后修订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账户实名制的要求和检查的内容。2018年6月1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关于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行为加强自律管理的通知》,对证券违法案件中违反账户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当事人,除采取注销账户、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将同时采取一定时期内限制新开账户、列为重点关注对象等处罚措施。
2019年《证券法》修订,从以下角度加强证券交易实名制管理:
1.从投资者角度。本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修订在投资者开户主体范围中增加了“合伙企业”。本法第107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明确将交易行为纳入实名制要求中。本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本法同时在第195条中规定了违法出借账户或借用账户的法律责任。
2.从证券公司角度。本法第107条第1款、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明确证券公司在投资者开户环节应核对其身份信息,并确保投资者账户专人专用。本法同时在第201条规定了证券公司未核对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法律责任。
适用指引
《证券法》加强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覆盖范围更加全面,贯穿交易始终。2019年《证券法》修订之前,在法律层面实名制要求主要体现在账户开立环节。本次修订将实名制延伸至交易环节,明确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任何主体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覆盖范围的这种变化可以使实名制要求得到更好的落实。
2.规范对象更加立体,增加多重保障。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实名制要求从投资者扩展到证券公司,强调了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服务机构在实名制方面的职责,增加了确保实名制充分落实的保障。
3.法律责任得以明确,立法更加周延。2019年《证券法》修订除对实名制的具体内容、要求作出规定,还首次对不遵守证券交易实名制的情况规定了对应的法律责任。这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进步,同时也可以从操作层面上更好地确保证券交易实名制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