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程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14年《证券法》第112条,2019年修订对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公司提出交易申报、参与场内集中交易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所谓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是指证券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按照投资者的指令提出交易申报。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是指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规则中申报内容、方式及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是指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参与该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内的证券集中竞价交易。
(二)成交
成交是指证券公司相互间通过就买卖证券的价格、数量达成一致,成立证券买卖合同的过程。现以电脑竞价成交方式为例对成交作一说明。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后,将交易申报通过电脑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主机,电脑主机收到申报后按证券品种、价格、数量排列,并发出已接受的通知,再将各方交易申报按规定的顺序和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并通知双方在成交单上签字盖章,交易即告成立。成交的同时,电脑主机将成交情况输送显示在行情显示屏上。证券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证券公司的业务人员未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买卖申报或者操作失误,证券公司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投资者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清算是指证券公司将接受委托而代理买进或卖出证券的数量、金额相互抵冲核销后,按其差额进行结算的过程。交收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后,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证券,卖方交付证券、收取价款的过程。清算交收是证券交易的最后履约阶段。证券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的投资者需通过各自委托的证券公司进行价款金额和证券的交收。买入证券者获得证券,同时交付成交价款金额;卖出证券者交付证券,同时获得成交价款金额。清算交收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清算交收;二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进行清算交收。在我国,由于实行无纸化电脑交收,采用集中保管证券方式,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办理证券交收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证券集中保管库存账户划转完成,从而使清算交收的时间大大缩短。本条所称的按照“清算交收规则”是指通常遵循的“净额交收”规则,即每一证券公司在一个清算期间,对价款的清算,只交收其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在每个营业日交易所闭市后,由交易所编制当日“清算交收表”和“资金结算一览表”,发送证券公司清算交收人员。证券公司核对无误后,即在交收期限内履行交收手续。证券公司必须按照“清算交收表”中所载小项足额办理交收。在办理价款交收时,如果是应付价款,则须如数将款项划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账户;如果是应收价款,则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款项划至收款人的账户。证券公司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清算交收。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办理清算交收,或者交收的价款、证券有错,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登记过户是指证券交易成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将证券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并进行过户登记的过程。由于我国证券交易实行结账保管和无纸化交易,实行电脑交易过户一体化后,所有的登记过户手续全部由电脑过户系统一次完成。在交易完成后,对买入证券的投资者立即在其证券账户内增加该证券数量,同时在卖出方证券账户上减少相应的证券数量,并提供交割单,投资者无须再另外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适用指引
1.证券交易通过证券公司完成。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其将交易指令发给证券公司后,由证券公司在场内进行集中交易。
2.证券公司作为中间方。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证券与资金的交收工作、履行清算和过户的相应手续后,再与投资人进行证券与资金的交收。
3.证券登记结算阶段的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职能划分承担责任,与投资者无关。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托管协议以及法律规定,证券公司负有按照成交结果向投资者进行证券与资金的交收义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互负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