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保障和证券交易行情的管理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13条对交易所即时行情进行了规定。本条进一步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实时”公布证券交易的即时行情,并强调了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信息专有权。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交易所公布证券交易行情的义务
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和公布交易信息是证券交易所的义务之一。国家设立证券交易所的目的是确保证券交易有序运行,保证投资者有一个公平交易的场所,信息公开是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规则。为此,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要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开证券交易信息的义务。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是投资者对证券作出客观判断的重要依据。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必须准确及时,不能延迟和出现差错,否则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条新增加规定的“实时”,是指交易行情的公布要与交易行情的发生、发展过程同时进行。目前,证券交易所为履行公布即时行情的法定义务,保证证券交易行情的实时性,已经发展出一套由地面高速光纤和空中卫星网络传播双向保障的行情专属路径,保障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能够稳定、实时地显示在投资者行情终端。
(二)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所有权
证券交易所行情信息是保障证券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行情信息也是证券交易所的重要资源,以行情信息服务为基础的信息服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交易所核心竞争力的强弱。
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信息享有专属权益是国际惯例,如不在法律中对相关属作出明确规范,将面临境外机构基于即时行情编制指数并推出行生品等一系列问题,进而削弱境内市场的定价权,危害我国金融安全。据此,为加强对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立法保护,本条增加规定了“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按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授权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也不得以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为基础,组织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适用指引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记载并公布下列事项:上市证券的名称;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成交量、成交金额的分计及合计;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中国证监会要求公布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的其他事情。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专属权利既包括市场交易形成的基础信息,也包括加工产生的信息产品。经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