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突发性事件处置措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14条对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售牌、临时停市作出了规定。本条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列举了主要突发性事件的类型;二是增加一款规定,即因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且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取消交易,并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三是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对采取上述措施造成的损失的民事赔偿豁免。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交易异常情况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场全部或者部分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各种情形。2014年《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规定过于概括,无法对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进行有效规制,难以满足证券市场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实践中,因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引发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日益频繁。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以来,境内外证券市场因系统故障原因导致的大规模交易异常已经多达百余起,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和秩序形成巨大威胁。
主要包括四种类型:(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同,意外事件可能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往往只是针对特定当事人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抗拒性。(3)技术故障。技术故障一般是指技术设备系统或相应零部件丧失其规定性能的状态。(4)人为差错。人为差错是指在业务实施、流程衔接、操作运行等环节因人为原因出现的重大误差,其典型就是各种“乌龙指”交易。
(二)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
因突发性事件影响正常交易或者导致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条第1款和第2款根据突发事件对交易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规定了有关处置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暂缓交收、取消交易。
1.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措施,适用于一般的因突发性事件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技术性停牌是指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如仅涉及个别或少部分证券交易所可以对相关证券(单只或多只)予以临时停牌。此举可以防止异常行为持续下去,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也能为处理异常交易争取时间和空间,因此全球证券交易所普遍有此规定。停牌可以是交易所主动作出,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从境外情况看,证券的停牌主要由发行人提出申请,交易所保留最终裁量权。临时停市主要适用于当交易异常情况导致所有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的情形。例如,因技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所有或者大量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又或是在突发的政治和社会背景下,证券交易如果继续进行可能出现大幅下跌甚至崩盘等系统性风险,等等。
2.暂缓交收和取消交易的措施,适用于因突发性事件导致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时。暂缓交收是指对交易异常情况中的相关交易予以中止,使其暂不进入交收程序。但暂缓交收并非最终的解决措施,其目的在于为解决问题做准备,即组织交易双方进行协商,争取就了结相关交易达成妥协,如协商不成,仍需视情况采取取消交易或其他处置措施。取消交易是指对已达成的交易确认无效,包括交易所主动取消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取消交易两种情形。各交易所对是否取消交易,态度十分谨慎,适用的条件和程序比较严格,需综合考虑各方因素。通常只有在极端市场环境下,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并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交易所才会决定采取这种“强硬”的处理措施。
(三)证券交易所民事赔偿豁免
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证券交易所作为风险输入性组织,当帮其免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造成的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会导致证券交易所在履职时瞻前顾后,丧失灵活性与及时性的优势。据此,本条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对突发事件的善意监管民事责任豁免的规定,以便证券交易所能够有效履行突发性事件处理的权力。
适用指引
一、民事责任豁免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3款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本条的善意民事责任豁免,仅仅是对交易所处理突发性事件等导致的交易异常本身造成的损失,可以豁免。对交易所在履行一线监管职责作出的决定,从而可能给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却未规定豁免原则。这点与英美等国证券交易所监管责任豁免相比,范围有所缩小。证券交易所在履行自律监管责任时,如果程序正当、目的合法,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会存在争议。
二、证券交易所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向市场公告。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证券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证券交易所对恢复交易决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