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对异常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15条是对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监控并监督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对异常证券账户限制交易的规定。本条主要做了如下修改:一是将原条文第2款证券交易所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调整至本法第五章信息披露中,本条不再规定;二是进一步强调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三是将限制交易向证监会备案改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证券交易所在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的同时,还有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正常有序进行的职能,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本法明确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监管职能,实时监控权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
所谓实时监控,是指证券交易所为实现对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电脑程序对证券交易情况进行与证券交易发生发展过程同时间的监控,包括监察掌握交易情况、统计分析并及时警示非正常交易的监控措施。其日常监控主要包括行情监控、交易监控、证券监控、资金监控四方面的内容:(1)行情监控。主要是指对交易行情进行实时监控,观察股票价格股价指数、成交量等的变化情况,如果出现股价或指数突然大幅度波动或成交量突然放大等情况,监控人员可以立即掌握情况,作出判断。(2)交易监控。主要是指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察看分析异常交易是否由违规引起的等。(3)证券监控。主要是指对证券卖出情况进行监控,察看分析是否存在卖空等异常交易情况。(4)资金监控。主要是指对证券交易和新股发行的资金进行监控,察看分析是否存在买入证券未及时补足清算头寸的买空等异常交易情况。
本款还规定证券交易所有义务将本交易所内的异常情况,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二)证券交易所可以对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
本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预先设置合理监控指标,实时监控系统可以捕捉到部分违反交易规则的异常交易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剧烈波动或者严重背离指标的情形,及时检查、专项监控,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如果存在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嫌疑,上报中国证监会立案查处。
1.异常交易行为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限制交易均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限制交易的专门规定,即《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其第3条中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相关规定买卖证券;(三)发生《交易规则》或者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规定的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其他情形。”第1项的内容比较清楚,第2项在实践中主要是针对股票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超比例增减持股票的行为,第4项则是兜底条款。
对于第3项,实践中主要是指该《交易规则》第62条的规定:“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8条规定了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措施:“证券交易出现以下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投资者发出书面警示,或者直接采取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等措施:(一)投资者(包括以本人名义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单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板股票超过50万股的;(二)开盘集合价阶段多次不以成交为目的虚假申报买入或卖出,可能影响开盘价的;(三)通过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四)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的;(五)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的;(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七)通过影响标的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影响其衍生品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八)在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等手段,影响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参考价格或结算价格的;(九)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的;(十)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十一)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且成交金额较大的;(十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的其他情形。”前款第1项“累计”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成交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
2.限制交易措施
本条第2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限制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2014年《证券法》规定的是针对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在交易模式、交易技术不断发展,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以及一人多户的市场环境下,该规定已难以适应交易所维护市场稳定和秩序的需要,此次修订将限制交易的主体从证券账户调整为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资者,弥补了法律漏洞,为证券交易所应对日益复杂的监管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的具体措施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禁止买入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二是禁止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三是禁止买入和卖出指定或者全部交易品种。关于限制交易时长的规定,沪深两所分别规定单次限制交易时长不超过3个月和6个月。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两所都规定了可以延长限制交易时间。
适用指引
一、限制交易实施程序
限制交易可以分为盘中限制交易和盘后限制交易。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交易所盘中直接限制相关账户当日交易权限,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通知的当天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告知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实施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继续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是限制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交易权限。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前,交易所会向托管相关账户的会员发出《限制交易决定书》。该会员应当在收到《限制交易决定书》的当天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确实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二、限制交易的救济措施
相关当事人对盘后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2条第7项规定,对于投资者对本所盘后限制交易措施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上诉复核委员会负责进行审议,依法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但是复核期间不停止限制交易措施的执行。
三、限制交易的报告义务
证券交易所会将对投资者账户实施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