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设立风险基金及基金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将2014年《证券法》第116条、第117条合并后的条款。
三、条文解读
(一)风险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弥补证券交易所重大经济损失,防范与证券交易所业务活动有关的重大风险事故,以保证证券交易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但是,这一基金并不保护投资者由于市场欺诈行为而遭受到的证券价值损失,也不保护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
根据本条规定,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进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理事会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风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对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本条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作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本法授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一项法定的职权,即制定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
2000年4月4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颁布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已修订),对风险基金的概念、基金来源和提取的具体比例、使用办法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经手费的2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2)按证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费的10%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3)按证券交易所收取会员费1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为风险基金单独列账;(4)按本办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差账面余额的15%,一次性提取;(5)对违规会员的罚款、罚息收入。
(二)不得擅自使用风险基金
风险基金是一种法定的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只有发生了特定的情况时才能动用。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广大客户、会员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为此,本条给证券交易所设定了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具体来讲包括:
1.存入专门的账户。证券交易所收存的风险基金是具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不得和其他有关资金存入同一个账户,以免同其他资金混同。
2.风险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账。风险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3.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是指不得违反本法的规定任意动用风险基金,将风险基金挪作他用,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数额使用等。证券交易所动用风险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动用风险基金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
适用指引
本条第2款规定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规定。现行有效的规定是《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明确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同时也授权证监会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还可以进行相应变更、清算,此时须由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另行决定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剩余资产中应当上交财政和退还有关出资人的比例和数额。2019年9月,证监会出台《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监管指引》,进一步明确风险基金适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