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制定、执行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由2014年《证券法》第118条和第121条合并而来。是对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和对在证券交易所内违反业务规则采取措施的依据。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作为证券交易所制定业务规定的依据;二是将遵守业务规则的主体范围由人员扩大到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主体,并进一步强调了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三是在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将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纳入对违反业务规则行为的处分措施范围内。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负有制定业务规则对证券市场进行规范的权利和义务,该业务规则是证券经营活动的自律性规范。
根据本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主要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则,如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规则、证券交易所营业细则等。
(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
2014年《证券法》仅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制定业务规则,并未对业务规则的效力进行规定,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规有直接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依据业务规则作出的行为是自律管理职能,而非行政行为。实践中,人们往往将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混同为行政管理,与证券交易所依据法律所确认的职责实施自律管理的基本定位产生了偏差,可能导致交易所市场组织和管理行为受到严格的行政法制实体和程序制度的制约,妨碍交易所及时、专业、灵活、高效地履行市场组织服务管理职责。
(三)采取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1.采取纪律处分或者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依据
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是因为违反了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2.纪律处分和自律管理措施的类型
纪律处分的主要种类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等,具有惩戒性和责难性。本条在原有纪律处分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交易所可以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的规定,主要是指一些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而采取的处置性、管理性、矫正性的应对措施,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和责难性,以与纪律处分相区分,这一规定为交易所采取除纪律处分以外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按本条规定,无论是纪律处分还是自律管理措施,都必须是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措施。而本法中所规定的业务规则,都应当是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所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之外另行制定业务规则,更不应在本法规定的业务规则之外的规则中规定另一类的二级的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
适用指引
目前,在证券交易所规则层面,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对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类型进行了集中规定。上交所则是分散规定于各类业务规则中,除了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还包括日常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