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交易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执行职务应当回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14年《证券法》第119条,2019年修订未作实质修改。
三、条文解读
证券交易所只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够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证券交易所应保证参与证券交易的各方的利益不受侵犯和保证证券交易过程中的高效和秩序。为了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本条对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作了回避的规定。所谓回避,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和其他从事证券交易工作的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与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亲属有利害关系时,应当退出,由他人来执行相关职务。
根据本条规定,回避的人员包括以下两类:
1.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对证券交易所负责人的范围,本法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包括证券交易所的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2.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各部门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凡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本条规定了上述人员回避的条件:
1.执行的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例如,审查上市公司是否符合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如果其执行的不是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则没有回避的问题。
2.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执行有关的职务时,处理的相对方是和自己或者自己的亲属有一定的恩怨纠葛或人情往来,或者处理的结果是对自己或自己的亲属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情形等。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需要回避。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对如何回避、谁提出回避等具体的情况,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便于操作,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作出具体的规定。
适用指引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具体回避事项由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44条就规定了纪律处分的回避事项:“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担任审议事项的直接监管人员;(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是审议事项当事人,或者担任审议事项当事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审议事项当事人1%以上股份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持有审议事项当事人1%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与审议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实践中,对于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如果从事与证券交易所职责相关的事务,也应当遵守相关的回避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10条规定:“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代表审议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回避:(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代表与复核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二)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代表或者其近亲属担任申请人或者其保荐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三)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代表或者其近亲属、委员代表所在工作单位与申请人或者其保荐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股权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四)其他可能妨碍或者影响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代表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交易所的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基本上都是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遵守回避规定。
此外,证券交易所内部管理层面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建立了较为全面的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