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及其例外、违规交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20条规定,依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交易结果,违规交易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对不得改变交易结果作出了例外规定,如交易结果是因本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造成的,则可以对交易结果作出变更。
三、条文解读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主体变化很大,涉及众多的投资者,如果交易结果确认后,可以随意改变,整个市场交易秩序就会混乱,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交易结果恒定是证券交易所组织交易的一个基本原则,只要是依据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论其交易主体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均应予以确认。但交易结果的确认并不否定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承担的责任。在交易活动中,虽然交易结果不得改变,但是存在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条规定民事责任不得免除,还有一层意思就是在追究违规交易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责任亦不免除。
实践中,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证券交易会出现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等情形,引起交易结果的异常,导致证券交易的价格、数量甚至品种严重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意图。这些存在重大异常的交易,往往被称为错误交易。历史上境内外的证券交易所均发生过错误交易事件,如2010年5月6日,美股“闪电暴跌”事件,道琼斯工业指数盘中自10460点开始近乎直线式下跌,仅五分钟便暴跌至9870点附近,其间通用电气、埃森哲等公司的股价惨跌至仅仅只有1美分;2009年12月30日,交银施罗德“上证180治理ETF”申赎清单出现重大失误,导致不少机构获得套利机会。
从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来看,为尽量减少甚至避免交易异常情况对利益相关者以及证券市场整体的不利影响,多数市场都通过法律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错误交易的取消政策,即证券交易所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根据一定标准并按照一定程序取消明显错误交易或者宣告该错误交易无效。如在2010年5月6日美股“闪电暴跌”事件中,当天18:00左右,各交易所宣布取消当日美国东部时间14:00-15:00间较14:40或之前的最后一笔交易中上涨或下跌超过60%的所有股票交易。但这类政策的适用情形一般比较严格,且适用次数非常少。本条对交易结果恒定原则也规定了例外,允许证券交易所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取消交易的措施。
适用指引
依据本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即使是违规交易,也应当按照违规行为人的指令成交,只是行为人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其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具体为交易的指令和订单,并不会被撤销,而是会按照交易规则成交,但是对成交后其所获得的收益,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而没收,如果有其他投资者因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从事内幕交易而受到损失,还可以起诉内幕交易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如,投资者超比例增减持,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没有停止并进行公告,证券交易所会给予当事人限制交易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还可能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或自律监管措施,但是并不会取消当事人已经成交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