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9年修订《证券法》时对本条有三处修改:一是关于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由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改为从业务收入中提取;二是关于交易风险准备金的用途,由证券交易的损失扩展到证券经营的损失;三是关于具体提取比例,要求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三、条文解读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市场,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重要中介组织,其抗风险水平不仅事关自身的交易安全,还影响着广大投资者的权益。为了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巩固证券公司自身的财产基础,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风险准备金制度,这一制度属于法定风险准备金,而非任意准备金,要求证券公司必须按照特定的方法和比例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证券交易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早期,我国山西票号的“身股制”就是一种类似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即从红利中预提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弥补未来意外损失的风险基金。
2005年《证券法》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的用途限定于证券交易。但实践中,因证券交易导致损失的情形并不多见,这一用途限定反而导致了证券公司无法将该准备金用于弥补其他损失,一方面不利于维护受损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不利于证券公司财务健康。对此,本条将交易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扩展到证券经营,使得其使用更具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此外,关于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方法,通常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控股股东分配股利中提取、从发行或配股所获资金中提取、从风险准备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从营业收入中提取等多种方式。2005年《证券法》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必须从证券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税前提留。本次修法时,为了进一步减轻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财务负担,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改为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允许将交易风险准备金做税前扣除,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税收负担。同时,考虑到这一修改涉及证券公司的税务事项,需要由证券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同作出具体安排。因此,本条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交易风险准备金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交易风险准备金为法定风险准备金。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取,不得不提取或者少提取。(2)提取来源是业务收入。在2014年《证券法》中,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来源是税后利润,本次修改为业务收入。这意味着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和基数与修订前相比将有所提升,有助于进一步夯实证券公司防御风险能力。(3)只能用于弥补证券经营损失。在2014年《证券法》中风险准备金的用途仅限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证券法》改为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弥补损失的范围扩大。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或者转增资本抑或其他用途。(4)提取比例由证监会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2014年《证券法》中规定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具体比例由证监会规定,2019年修改为“由国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体现了证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对交易风险准备金统筹安排的立法意图。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第11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法》实施后,证券公司是否按照业务收入10%的比例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有待后续相关
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适用指引
风险准备金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区别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基金。其与风险准备金都属于《证券法》明确要求提取或者缴纳的对象,但两者在资金用途、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资金用途上存在差异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用途主要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者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其保护对象是投资者。也即通过兜底支付的方式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以起到“缓冲垫”的作用。而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证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并不直接涉及投资者保护。
(二)资金来源上存在差异
根据《保护基金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包括如下来源:(1)上海、深圳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2)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照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者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而根据《证券法》规定,风险准备金来源主要是证券公司营业收入,并不包括其他情形。
(三)资金运用上存在差异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运用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但风险准备金并未明确其资金运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