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隔离墙制度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将证券做市业务纳入了不得混合操作的业务范畴。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
1.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根据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建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在充分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问题和风险,例如,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业人员利用制度漏洞损害客户利益、内幕交易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犯客户以及债权人利益进而影响到证券市场稳定。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面临的各种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以及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2.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组成要素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也称为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险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控制环境作为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组成部分,决定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成效。
(2)风险识别与评估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风险市场,对证券公司而言,识别在日常运营中所遭受的风险尤为重要。通过识别,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遭遇的危机,然后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风险度量方法对经营环境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评估。
(3)控制活动与措施
它是指公司为实现其管理目标,根据公司现有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内部流程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管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控制活动与措施是公司内部管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对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业务、权力及职责进行制约,进而形成一个良好、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通过不断地完善控制活动与措施,在证券公司已经充分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之上,提出预判性的解决方案,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4)信息沟通与反馈
证券市场信息千变万化,对证券公司而言,信息的沟通与反馈十分重要。证券公司应该掌握证券市场的重要信息变化,并作出相对应的处理。就公司内部管理体系而言,无论是从上至下还是从下至上的信息传递,无论是传达公司领导层的决策,还是反馈基层员工的问题,都具有相当的重要性。这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内部目标及有效性的保证。
(5)监督与评价
在通过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等四大要素建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后,需要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与评价,即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有效性评估,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中的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二)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混合操作的禁止
本条第2款是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混合操作的禁止。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内部设立不同的部门,将其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做市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和账户分开。所谓人员分开,就是从事各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兼任其他业务工作。所谓资金和账户分开,是指公司自有资金、客户资金以及公司自有账户、客户账户分别开立、分别存储、分别核算,不得混同管理。
《证券法》之所以要求不得混合操作,其原因在于避免不同业务下的利益冲突,防止证券公司利用兼业条件,将应当属于某个客户的利益或者获利机会转给自己或者其他客户。例如,股票发行业务可能掌握发行人的内幕消息,自营业务不能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买卖;自营业务、资管业务掌握大量的资金,不能违规投资证券公司自己承销的证券;自营业务与资管业务之间不能违规进行交易等。证券公司作为一个谋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很难要求其自觉放弃自身利益而保护客户利益。如不进行限制,必然会导致客户利益受损。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必须将其相关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本条增加了证券公司做市业务也需要与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的要求。
适用指引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与2014年《证券法》对混同操作处罚力度的比较
《证券法》第206条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利益冲突,或者未分开办理相关业务、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2014年《证券法》第220条规定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2019年修订明显加大了对混同操作的处罚力度。2014年《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混合操作的处罚较弱,难以达到阻遏证券公司混合操作的目的。因此,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提高了对证券公司混合操作罚款金额,完善了罚款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