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买卖委托手续管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的委托形式
1.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首先要与客户证券交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然后才能按照客户的委托要求代客户进行证券买卖,这是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的必要前提。经纪关系的确立,只是建立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而并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委托关系。只有当客户办理了具体的委托手续,如填写委托书或自助委托等,客户与证券公司才建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委托关系。所以,为了方便客户办理委托,证券公司应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客户办理柜台委托使用。证券买卖委托书是统一制定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内容的合同书,目的在于规范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与受托行为,明确证券买卖的撮合、成交、清算、交割等事宜。
证券买卖委托书按照客户买进与卖出证券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即购买委托书和出售委托书。证券买卖委托应当记载以下主要内容:委托人的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住所;委托人的账号;委托的日期和时间;买卖证券的种类和名称;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数量;买卖限价;委托的有效期限;委托人和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签章;其他事项。
2.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客户可采用的其他委托方式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方式有很多,除柜台委托以外,目前使用较多的其他委托方式包括:(1)电话委托,是指投资者以电话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提出委托的内容和要求,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代为买卖证券。进行电话委托,证券公司首先应当与投资者签订电话委托协议(实践操作中一般不再单独签署一份协议,而是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一并作出约定,列明电话委托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置备专门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在客户接通上述系统发出交易指令,由该系统确认后,客户的交易指令生效,并进入证券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撮合成交。(2)自助终端委托,或称电脑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提供的专用电脑终端,凭证券交易磁卡或交易密码登录,并自行下达委托指令完成证券买卖和有关信息查询。(3)网上委托,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网络,向证券公司下达买卖证券指令、获取成交结果。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一般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二)证券公司应妥善保存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记录
上述委托方式,可以由客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其中电话委托、电脑委托和网上委托基本完全由客户自己操作,委托指令在输入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电脑系统之前,首先应当在证券公司作出记录。证券公司应当置备电话录音或者其他能够记录并保存客户交易委托的设备,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流程,对客户的电话委托、电脑委托和网上委托进行同步记录,并予以保存,以备查询。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是证明客户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的凭据。不论根据客户的委托进行的交易是否成交,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无论是柜台委托保存的书面委托书,还是电话委托、电脑委托、网上委托保存的录音及其他委托记录,都必须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以备日后查询。
要求证券公司对证券买卖委托记录按照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予以保存,有利于保证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真实指令,代客户进行证券买卖和结算,防止证券公司借用客户的名义为自己进行证券买卖,也可以防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减少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
适用指引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时的注意事项
投资者选择与证券公司建立委托关系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应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了解从事证券投资存在的风险,并严格遵守协议约定。
2.应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填写开户申请书,并配合接受证券公司的审核。在客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客户应立即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予以更正。
3.应充分了解买卖标的,明确买卖方案。在作出买卖委托之前,客户应对自己准备买入或卖出的证券的价格变化情况进行充分了解,正确选择委托买卖价格、委托方式和委托期限等。
4.应主动接受交易结果。客户的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内不管市场行情如何变化,只要受托证券公司是按照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客户就应当接受委托交易结果,不得反悔。客户如准备变更或撤销委托,应按照委托书约定的方式尽快传达给证券公司。如果在委托有效期内,受托证券公司已经按原委托指令的内容成交了买卖,委托人应主动承认交易结果,并办理清算交割。
5.应按照约定履行交割清算义务。客户在证券公司按其委托要求成交后,应当按时办理交割清算手续,否则将构成违约,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