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买卖委托执行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41条对证券公司买卖委托执行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删除了证券交易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的有关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必须严格按照客户的委托内容执行
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书是证明客户与证券公司权利义务的核心法律文件,是证券公司代客户买卖证券的凭据。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对所买卖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书载明的客户的委托指令,及时、准确地予以执行,如有错漏或者其他违背客户意思表示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
证券交易规则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进行证券交易应当遵守的规范。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当严格按照交易规则和委托书载明的客户的委托要求,将客户指令输入交易所的自动交易系统或者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终端,直接将客户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自动交易系统进行撮合。当客户委托的交易成交后,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证券交易、结算规则的规定办理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为客户办理资金的收付和证券的过户,并对证券交易的所有环节作出交易记录。证券公司作出的交易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
(三)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应当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买卖成交报告单是证券公司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制作的,记载证券交易成交情况的文件。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客户的姓名(名称)和代码;客户的账号;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种类、名称、数量、价格;委托的日期、时间和序号;成交的日期时间和成交的情况;应收和应付的款项及金额;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签章或者代号。证券买卖成交报告单应于买卖成交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交付客户。
(四)证券公司提供的证券交易对账单必须准确、真实、完整
证券买卖对账单是证券公司编制的在一定期间内,客户在该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情况记录。证券买卖对账单应当按照《证券法》和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正本交客户存查,副本保存于证券公司备查。证券买卖对账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代码;资金账号;委托日期、时间和序号;交易场所;成交时间;成交的证券名称、数量、价格;交易费用;其他事项。证券买卖对账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即与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一致,不得作虚假记载。同时,对账单还应当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适用指引
一、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竞价原则
证券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所谓价格优先原则,是指客户交易委托中,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所谓时间优先原则,是指在买卖方向、价格相同时,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优先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体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二、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竞价方式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采用两种竞价方式: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
所谓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和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所谓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