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集中交易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43条对禁止全权委托买卖证券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增加了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有关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全权委托的定义
全权委托,是指客户在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时,对证券的买进或者卖出,或者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不加任何限制,完全由证券公司代为决定。全权委托是建立在客户对证券公司充分信任基础上的一种委托方式。
(二)禁止证券公司开展经纪业务接受全权委托
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的目的是要获取收益,但买卖证券属于高风险的投资行为,而证券公司相对于一般投资者,在专业人才、技术手段、信息渠道等方面具有更多的优势。因此,部分投资者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希望通过全权委托的方式由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证券法》禁止全权委托,即要求证券公司在办理经纪业务时,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其主要原因如下:
1.防止过度投机,减少客户纠纷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社会政策、突发事故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很大,市场变幻莫测,即使具有丰富投资经验的证券公司也难免失误。一旦证券公司客户全权委托买卖后没有获利,就会使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产生纠纷。
2.加强交易监管,维护客户利益及市场稳定
实践当中,部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能忠实地履行诚信义务,有些甚至利用客户的授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如利用客户的账户和资金翻炒证券,或者为证券公司牟利而损害客户利益等。如允许客户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可能借全权委托的名义进行证券的投机和炒作,可能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证券公司动用全权委托来集中资金买卖证券,还可能造成证券市场的价格异常波动、增加证券市场的不稳定性。
(三)禁止证券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集中交易
集中交易是指在集中交易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证券法》第38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可见,公开的集中交易是目前我国证券流通的主要途径和证券交易的核心。
为加强集中交易管理,《证券法》从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
1.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第96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109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这些条款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集中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权限。
从集中交易参与主体方面,《证券法》第105条规定:“进入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不得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从证券交易所角度进行管理、控制,且《证券法》第200条第2款规定了证券交易所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
2.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108条规定:“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明确了投资者参与集中交易只能通过证券公司进行。
本条第2款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新增条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从证券公司角度进行规范、控制,同时在《证券法》第209条第2款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法律责任。增加禁止证券公司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集中交易的条款,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的重要举措。
资本市场是以信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各项相关活动的,证券公司取得的有关业务牌照是对其经营能力与开展相关业务资质的信用证明,而且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时,还承担着相应职责,因此法律允许其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若证券公司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名义直接参加证券集中交易,实际上是将自己的业务许可转让于他人,也即允许他人“借道”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一方面,导致监管难以对实际操盘人进行监控;另一方面,实际上导致了不具备相当信用的主体直接参与集中交易,滋生交易风险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故此,2019年修订增加了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的有关规定。用“证券”的集中交易这一表述,是同时考虑了债券与存托凭证的交易规范,而非仅指股票单一品种的交易。
适用指引
关于全权委托的控制方式
在实践当中,无论是投资者基于投机心理,还是证券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基于非法获利或客户维系考虑,证券交易全权委托的情况屡禁不止。为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行为,可从以下角度加强控制、管理:
1.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教育,规范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充分进行风险提示,履行审慎管理义务,明确告知投资者不得与证券公司员工签订全权委托合同,且证券公司员工无权实施该类行为。
2.证券公司应强化内控措施,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或私自与投资者签订全权委托合同;建立动态监控机制,采取技术上的监控措施等。
3.证券公司履行管理义务时要做到监管留痕,注重保存包括开户协议等文件、员工培训记录、监控记录等在内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