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违规情况下的责任归属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将2014年《证券法》第145条和第146条的规定做了合并,并删除了证券公司不得私下接受委托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须是证券交易活动中违反交易规则
《证券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对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进行了分章规定,但对本条所称“证券交易活动”,不宜作狭义理解,应理解为包括一级市场发行二级市场流通在内的整个交易活动,即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行为均应受到本条约束;本条所述交易规则,亦应理解为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包括《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部门规章等所制定的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业务规则在内的整套交易活动规范。
(二)违规行为系执行证券公司指令或利用职务,行为后果归属证券公司承担
违法违规行为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实施的职务行为,这是违规行为后果由证券公司承担的重要要件。职务行为是相对于个人行为而言的,“执行证券公司指令”意味着行为人被动履行公司指令或公司要求,“利用职务”意味着行为人主动实施具备职务特征之行为。职务行为对外代表公司行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则该行为的全部违法违规后果,即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从效果上看,职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后果由证券公司承担,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证券从业人员承担责任能力不足的弊端,使投资者利益得到有力保障;另一方面,能够较好地敦促证券公司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内控措施和人员管控。
(三)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委托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及交易系统,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侵犯了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损害了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声誉,并经常伴有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应予禁止。
适用指引
一、本条是雇主责任在证券行业中的运用和体现
雇主责任起源于罗马法,旨在要求奴隶主对奴隶侵害他人的行为负责。随着雇佣关系在经济生活中日益普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典型样态,各国民事法律均对雇主责任加以关注。我国《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于证券公司雇主责任更多地体现为民事赔偿,故对证券公司雇主责任的适用原则,应遵从我国《民法典》,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认定为职务行为,则无须考虑证券公司的主观过错。
认定证券公司民事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实施了违法违规行为、客观存在损害结果、违法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违规行为系职务行为等几个方面。司法实践中,争执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的判断。对职务行为的识别,可以从以下角度展开:一是行为发生时,从业人员与证券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证券公司与其职员系单位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受
劳动法调整,可依据该法规定进行识别。另中国证券业协会设有从业人员登记备案制度,查询从业人员备案信息可对此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证券公司经营活动范畴。实践中,从业人员超出证券公司授权、利用职务之便从事的行为,与从业人员个人行为之间往往存在交叉和模糊。此时,行为产生收益的归属是判定时常见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