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信息查询制度和客户信息保存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4年《证券法》第147条对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有关资料的义务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增加了证券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将证券公司保存资料范围扩展到“各项信息”。
三、条文解读
(一)客户信息查询制度
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客户信息查询制度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中新增加的内容。客户信息查询制度,是指证券公司所建立的,确保客户能够查询其账户信息、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以及其他与接受服务或者购买产品有关重要信息的机制。在证券公司掌握主要交易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建立客户信息查询制度,可以使投资者更好地掌握自身的交易情况,及时进行投资决策,降低遭受欺诈或侵权的概率,并能在纠纷发生时得到及时、完备的证据支持。
(二)客户信息保存义务
为客观反映客户证券交易情况,减少和预防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并为纠纷处理提供可靠的证据,本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负有依法保存客户关信息的义务,信息范围包括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等。
其中,客户信息主要包括账户信息、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内容。账户信息,是指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有关信息,如自然人姓名、机构名称,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手机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等联系信息,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联系信息以及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重要信息等。开户资料,是指投资者是否在证券公司开户以及开户时所提供的各种信息,如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的号码、法人合法证件的有关情况等。委托记录,是指客户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所填写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以及以电话委托、电脑委托时保存的录音、电子数据等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是指记载客户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料,如交易的时间、买卖证券的种类、交易的数额等。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是记录和反映客户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业务状况的重要证据。通过这些信息,不但可以了解客户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以及证券公司的管理业务情况,而且可以了解证券公司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情况。
证券公司在客户信息保存方面的具体义务如下:
1.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信息
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都形成于证券公司,主要处于证券公司的控制之中。因此,保存这些信息的义务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将这些信息予以保存。
2.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信息
按本条规定,证券公司、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与客户交易有关的各项信息。其中,隐匿是指将这些信息隐藏起来的行为。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信息的行为。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信息采取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信息的真实记录的行为。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信息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的行为。
3.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信息,保存时间过短,就难以了解有关的交易过程,也难以查清有关事实;保存时间过长,查阅这些信息的可能性很小,又会给证券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考虑到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有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适用指引
关于证券公司客户信息查询制度和客户信息保存义务的衔接
2019年《证券法》修订,实际上是将实践中已经执行的监管或自律要求,通过法律条款予以固化。例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查询制度,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以及证券公司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客户认为有关信息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证券公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证券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投诉,采取相应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3.5条规定:“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以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第3.6条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资料,防止出现遗失、毁损、伪造、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第4.4条规定:“会员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及委托、成交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详实的记录或者凭证,按户分账管理,并向客户提供对账与查询服务。”第4.5 条规定:“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清算文件、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文件资料,防止出现遗失、毁损、伪造、篡改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