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监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证监会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监会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且要求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实践中,证监会具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实际需求。证券公司报送的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种类繁多,既有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指标控制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也有月度报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截至2019年年末,国内证券公司数量为133家,各家公司各种报告累加,数量十分庞大,必要时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另外对一些专业性要求极高的事项,证监会可能没有足够多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人员来进行逐一甄别,也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本条规定对缓解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审计、评估压力,提升审计、评估的效率与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二)证监会委托审计、评估仅限于必要
证监会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委托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会。何为“必要”?需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一般需综合评估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现实状况以及监管检查对证券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的不便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证监会委托审计、评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证监会如何委托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涉到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与评级,对证券公司的发展与经营有重大影响,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息息相关。因此,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委托审计、评估,如何进行委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制定“办法”的方式进行细化规定。为了使决策更加科学,相关办法由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并非仅由证监会自行制定。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具体办法至少应当由证监会会同财政部进行制定。
适用指引
如何理解《证券法》第139条中受委托的证券服务机构只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按照《证券法》第160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的范围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机构。然而,本条有关的委托审计、评估的规定,仅列明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两种证券服务机构为被委托机构,并未涉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这是因为证监会需要中介机构帮助了解、核实的重点内容是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和资产价值,只有掌握这些内容,才能对证券公司实施有效监管。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及资产价值通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即可完成,无需再委托律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证券服务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