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董监高人员未尽勤勉责任情况下的监管措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9年《证券法》第152条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规定。2019年修订删除了撤销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措施。
三、条文解读
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了公司行政机构,对公司权力机构即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管理核心。监事会则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受股东委托对公司行政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由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履职是否勤勉,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和规范程度。因此,
法律法规不吝笔墨地列举了董事会、经理高管层和监事会(以下简称董监高)的职权,主要集中在《
公司法》第46条、第48条第49条和第53条,内容主要有:董事会主要职权一般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利润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决定人事及薪酬事项,制定公司合并分立方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为各位董事一人一票,与股东表决权有所区别。董事会之下的高级管理层是具体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具体规章,实施董事会决议实施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实施年度经营计划,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监事会(或监事)无论公司大小均设立,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保障股女和员工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监事会职权一般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管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出纠正或罢免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议案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在规定上述主要职权的基础上,法律进一步规定了董监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是指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勤勉是指对公司资产和事务尽到善意管理。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董监高不仅仅是公司的员工更是公司的决策者、监督者和管理者,董监高除履行劳动合同中最基本的义务之外,更肩负着股东对公司资产和公司事务的重托。一旦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将对公司造成较平常员工更为严重的损害。
证券公司相较一般公司而言,业务经营复杂,风险和诱惑较大,董监高作为管理团队,对证券公司正常经营和风险管控的作用不言而喻。《证券法》专门针对董监高违背勤勉义务的情形,赋予证监会责令证券公司更换的权力,体现了立法者对此问题的重视。本条由2014年《证券法》第152条修改而来。主要修改是删除了“撤销其任职资格”,因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制被《证券法》2019年修法所废除,改成了备案制。
适用指引
一、董监高违背勤勉尽责义务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规定,董监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还规定了多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作为的事项,如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违反规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违反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谋取原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者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佣金归自己所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等。违反上述行为,董监高所获得的收入将归公司所有。违法违规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必须以其“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为前提。如仅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一般风险,则不可被责令更换,更换须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如更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更换董事必须经过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