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况下的监管措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必须高度重视和防范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
本条是2014年《证券法》第153条条文,2019年修订时未作修改。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证券公司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许多矛盾和问题。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力度加大,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不断暴露,风险不断爆发。2014年《证券法》针对这些问题,规定了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发生重大风险情况下的监管措施,2019年修法继续沿用。
证券公司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是多方面的,但违规经营是主要原因。违规经营主要表现为违规形成负债和违规运用资金操纵市场,比如违规开展委托理财,挪用保证金,违规高息揽款,坐庄操纵市场等。另外,证券公司本身的治理结构也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如存在股东漠视公司长期发展,侵占公司利益现象。随着问题的积聚,个别证券公司开始出现严重的资金流动困难,客户证类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无法保障,如不及时治理,将引发更为严重的金融风险。
2004年前后,证监会经国务院批准,对证券公司着手开展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1)多管齐下,分类处置。对高风险公司及时处置、彻底消除风险隐患,对优质公司支持其规范发展,对整改有望的公司采取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2)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快建立和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业务制度,建立和完善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和高管人员的持续监管,对违法违规人员坚决予以惩处。(3)统筹兼顾,确保稳定。制定和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措施时,注意时机和把握节奏,确保行业、市场和社会稳定。(4)依法行政,完善机制。制订、修订有关
法律法规,完善证券公司运行与监管的基础制度,探索证券公司市场化重组机制,提高行业自身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证券公司切实建立内部约束机制。
经过3年左右的整治,证监会通过责令停业整顿、查处相关负责人等措施严肃了证券市场纪律,同时通过充分运用重组、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方式,帮助有困难的证券公司化解风险,渡过了难关,并使严重违规经营的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平稳化解了金融市场不稳定因素,较好地稳定了局面。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在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写入法律,并一直沿用至今。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法定监管措施
依照本条规定,如果证券公司违反其法定义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责令停业整顿
责令停业整顿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证券公司停止营业,要求其查找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的重大风险,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下,如果让其继续经营,其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严重危害就会继续下去,并给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的隐患。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这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的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7条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2.指定其他机构托管
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证证券公司业务正常开展,委托其他机构经营证券公司业务的监管措施。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其他机构托管。被指定的托管机构一般都是具有专业知识、熟悉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能够较好、有效地处理有关的问题,因而托管是化解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规定,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1)治理混乱,管理失控;(2)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3)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4)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5)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成立托管组,行使被托管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的经营管理权。托管组自托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2)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3)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托管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托管期限,但延长托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承担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托管费用和托管期间的营运费用进行审核。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例如,证监会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撤销华信证券的全部业务许可,并委托国浩律师(北京)所成立行政清理组,对华信证券进行行政清理。行政清理期间,证监会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华信证券的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进行托管。同时,证监会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华信证券行政清理组及托管组进行监督和指导。行政清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接管
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金融监管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认金融机构达到接管条件时,决定接管并指定接管组(金融监管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接受经营管理该金融机构,使其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或者使其被并购或者破产、清算的一种强制性的、临时性、挽救性的法律行为。
根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1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对证券公司进行接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业人员成立接管组,行使被接管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接管组负责人行使被接管证券
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被接管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接管组自接管之日起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决定证券公司的管理事务;(3)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完善内控制度;(4)清查证券公司财产,依法保全、追收资产;(5)控制证券公司风险,提出风险化解方案;(6)核查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接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需继续接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延长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撤销
撤销,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的监管措施。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如果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证券监营管理机构就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撤销的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专门规定了撤销。根据该条例,证券公司同时有下列情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撤销该证券公司:(1)违法经营售节特别严重、存在巨大经营风险;(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需要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公司经停业整顿、托管、接管或者行政重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并且存在前述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撤销该证券公司。也即作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撤销决定应当予以公告,撤销决定的公告日期为处置日,撤销决定自公告之时生效。
行政清理期间,行政清理组负责人行使被撤销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行政清理组履行下列职责:(1)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3)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4)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5)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6)转让证券类资产;(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被撤销证券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其被撤销而变化。自证券公司被撤销之日起,证券公司的债务停止计算利息。行政清理组清理被撤销证券公司账户的结果,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行政清理组根据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账户清理结果,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
行政清理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债权人需要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行政清理组申报债权,行政清理组按照规定登记。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的,不予登记。已登记债权经甄别确认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收购资金并协助收购;经甄别确认不符合国家收购规定的,行政清理组应当告知申报的债权人。行政清理组不得对债务进行个别清偿但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下列情形除外:(1)因行政清理组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为维持业务正常进行而应当支付的职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正常支出;(3)行政清理组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其他费用。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行政清理期限,但延长行政清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证券公司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关闭,需要进行行政清理的,比照前述的有关规定执行。
适用指引
“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中的“等”应理解为“等外等”,即除上述监管措施以外,当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如行政重组、行政清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