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以及业务规则效力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新增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效力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但基于其自身职责的特殊性,章程要体现法律的要求,需要依法制定,并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生效。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履行其法定职能,需要制定业务规则,同样需要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约束力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重要基础设施,其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是解释、细化证券市场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虽然不属于
法律法规或者规则范畴,也不是当事人签订的格式合同,但其作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关于业务运行和业务办理的特殊规范,应当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对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活动的各参与主体的普遍约束力,即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适用指引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1.本条延续了2014年《证券法》中关于业务规则的制定原则和生效程序的规定,从内容合法和程序正当上确保业务规则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制定”和“经批准”是业务规则获得法律效力的先决条件。这也符合法律规范内容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的一般法理精神。内容合法性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正当性。业务规则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公布等环节,其中审批程序是行政机关对业务规则内容正当性的检验环节,更是业务规则的生效要件。因此,2014年《证券法》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必须坚持,确保业务规则获得合法正当的效力来源。
2.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经过规定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业务各方参与人也应具有约束力。这一新增内容,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组织开展登记结算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创新功能,无疑具有更好的保障与激励作用。
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泛指业务规则的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业务规则的适用能够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一旦加入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活动中,就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规则对业务参与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和强制作用。
由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必然内生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违反有关业务规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现状
以《证券法》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领域已经形成了以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为基础、包含《证券登记规则》《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1]等一批业务规则在内的规则体系。
在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法律体系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和发布的业务规则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证券登记结算法律体系中,法律和规章仅规定证券交易结算的一般原则和做法。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是针对每个特定证券交易品种、交易流程、交易方式制定的标准化规范,是解释每个具体交易品种及当事方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由于大多涉及投资者证券和资金的处理,因此,其民事、商事法律规范的特点十分显著,受到市场的关注度也特别高。(2)业务规则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授权的法律规范,有严格的制定程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制定业务规则,但业务规则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始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业务规则是具有严格的自律管理性质的法律性文件,业务规则对证券登记结算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同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只要参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就必须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然而,由于2014年《证券法》对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示不足,实践中存在少量司法机关对业务规则在资本市场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不予正面认可的案例。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照业务规则所开展的业务活动有可能被质疑,权威性受到挑战,在一定程度上,业务运行和结算秩序受到影响。
因此,长期以来,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效力应当在法律层面明确加以规定的呼声很高。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问题,更是证券行业特别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长期关心的重大立法问题。
三、本项制度修订的重要意义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属于商事法律规范的范畴,是证券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确立市场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市场运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证券市场中,市场的有序高效运转对业务规则有着天然的要求。因为:(1)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可能周延到市场业务的各个环节,业务规则是弥补和解释法律法规的一种重要载体。(2)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宜进行过细的规定。随着市场的纵深发展,市场表现出明显的技术性和易变性。由自律组织制定业务规则来应对技术性和易变性的规则需求是妥当的,这也是境内外都通过法律明确授权把业务规则的制定权交由自律组织的主要原因。(3)从实际经验来看,市场运行离不开业务规则。在证券市场中遵守业务规则已经成为市场习惯,成为多年来各方默认的守则,大家只有遵守业务规则,市场才能有序运行,各方才能在明确预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
《证券法》第149条肯定了证券登记结算法律体系中数量最为庞大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使得市场参与人有了更为稳定的法律预期,也使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市场参与人之间,市场参与人互相之间以及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清晰确定,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也必将处于更加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