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登记资料的形成和使用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仅作文字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证券持有人名册
证券持有人名册包括股票、债券等多种证券的持有人名册。以股票为例,证券持有人名册表现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了有关股东的名字(名称)及股权状况。我国《
公司法》第96条明确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置备于本公司;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关键形式证据,对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息等都十分重要。
我国在成立证券交易所不久,很快就进入到全面的无纸化交易阶段,交易客体不再表现为实物证券,证券权利的取得也不再表现为实物的占有、交付,而表现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电子簿记系统中,特定证券账户中的登记(记增、记减),以此来公示证券持有人证券权利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加之证券上市交易后,流通速度快、范围广,发行人自身也无法掌握该种证券的情况,这时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掌握证券登记行为完成后的全部相关业务数据,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向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有关资料。
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网络服务系统,定期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发行人亦可在发生证券初始登记、召开股东大会、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权益分派、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情形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相应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证券登记的效力: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
证券无纸化情形下,证券权利的取得、丧失或者变更不再是实物证券情形下适用动产的权利变动规则,而是需要通过证券登记来实现证券权利变动的公示,证券权利从取得(通过证券发行)、变更(证券交易)、丧失(证券发行人注销证券等)等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证券登记来实现。本条未明确相关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而是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该事实的法律意义即在于证券持有人取得证券权利;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即“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所谓“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实为“证券登记”的结果,因为证券结算的结果也表现为依据交易合同履行的结果而在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登记(记增、记减)。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保证证券登记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登记在无纸化证券权利变动中的重要意义使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义务保证证券登记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由此确保投资者的权利得以保护,交易的安全得以实现。反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证券登记相关信息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直接影响投资者权利保护,进而危害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证券登记职能的具体要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登记规则》《证券持有人名册业务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业务规则、细则和指南规范。
适用指引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是确认证券持有人的权利,并有责任提供有关文件加以证实,因此,本条规定: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责任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发行人首次发行证券之后,由于证券流通速度快、范围广,具有不特定性,发行人自身无法掌握该种证券的情况,这时只有登记结算机构掌握证券登记行为完成后的相关业务数据,因此,必须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发行人提供这方面的情况,法定形式如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这种名册对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来说,就等于是股东名册。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所根据的应当是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因为这种结果反映了交易的实际后果,是经过既定程序之形成的,应当作为确认投资者权利的一种可靠的依据。
3.对于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定责任。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资料都记载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投资者的直接利益,所以必须完全真实,否则就会侵害投资者或者其他合法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证券持有人名册及登记资料的准确,就是如实记载、数量准确、权属明确、无差错。关于完整,则是要求全面地反映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应是片面的或者是有重大遗漏的。
对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资料,由于它关系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关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因此,对在业务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