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保障措施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证券市场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维持证券交易持续进行的前提和基础,为了保证证券市场持续不断地正常运转,就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常地提供服务。因此,必须具有一系列的保证条件,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以求得到更有效的实施。本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备的服务设备
这是从设备上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常运行,也就是保证其正常地提供登记、存管、结算服务。
(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这是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要生成、储存、运算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方面利益,因此需要强大的软硬件设备作为开展登记结算业务的物质基础,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数据保密工作,防止数据泄露等情况发生。
(三)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这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其他日常业务的开展有条不紊,同时对证券市场的交易新品种应及时制定配套业务规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登记结算制度,积极研究借鉴。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除了自有资金外,还管理多项专门用途的资金,这就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强化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各尽其用。
3.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由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重要性,其办公场所、业务开展场所、硬件设备存放场所等需要特别注意安全保障问题。上述规定,有利于保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别是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避免因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的漏洞导致不利的后果。
(四)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这是一项比较高的要求。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风险主要指结算风险。证券结算风险主要是指证券交易的结算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交收被延迟或者交收失败,或者由于资金与证券保管、操作系统和法律环境等因素,导致结算对手方资金损失或整个结算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可能性。证券结算风险的来源是多方面的,根据其成因不同,可大致分为来自结算对手方面的风险、来自结算系统运作环境方面的风险以及系统性风险。实践中,可通过建立完善的
法律法规体系和健全业务规则体系,强化结算参与人管理,加强结算机构内部管理,提高快速处置风险能力等防范结算风险。总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才能增强抵御结算风险的能力,更好地履行其在证券市场中的职能。
适用指引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资本市场已经进入证券无纸化、电子化时代,证券交易安全某种程度上完全依赖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证券登记结算活动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主导,其对该项业务活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一、设备和技术方面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其基本原则是安全与高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多层次市场加快发展的需要,健全完善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体系,为登记结算系统各类参与者参与场内场外、公募私募以及跨境证券现货和衍生品投融资提供规范、灵活、多样的登记结算基础设施服务。这包括满足证券登记、存管、清算与交收的计算机存储与处理设备,以及相应的保障处理速度和数据安全的计算机运行程序。
二、管理制度方面
《证券法》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方面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中国结算在这几方面出台了许多相关制度规定,比如,账户管理、登记与存管以及清算与交收等。涉及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主要体现在证券存管、证券交付与资金结算三方面。
(一)证券存管
我国的证券存管机制采取中央证券存管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证券账户对证券进行记账,以提高证券结算的效率。证券投资人把证券交付给证券公司托管后,证券公司再把投资人交付的证券连同自有证券交付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保管,这一过程被称为证券存管。《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83条第3项规定:“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维护证券余额和持有状态的变动,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二)证券交付
在我国目前的证券托管和存管机制下,由中国结算统一对证券进行登记结算管理。股票交易完成后,其根据交易数据,对投资者的账户数额进行变更登记。由于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是分别设立的,证券交付和资金结算并不是同步的。A股市场证券交付实行“T+1”(交易日第二日才能自由买卖)制度,即在交易当日买入的股票当日不能卖出,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卖出。证券交付在交易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由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数据,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进行增减记载。不过,实施“T+1”制度主要不是基于技术层面的考虑,而是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与维护市场的稳定。
(三)资金结算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我国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流程要点如:(1)T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根据证券交易成交结果及其他业务处理数据,计算出各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T+1”日的应收应付资金净额,并向结算参与人发送清算数据文件。(2)“T+1”日16:00前,结算参与人根据T日清算数据及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情况,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若结算备付金余额不足,结算参与人需从其存管银行划付资金到中国结算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并通过中国结算的专用系统查询资金到账情况。若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足以完成当日交收,结算参与人可通过中国结算的专用系统发送划款指令,将多余资金划回其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3)证券公司客户资金均直接存在存管银行,并且证券公司与中国结算的资金往来一般只能通过主办银行划付,因此部分资金的存入需要从协办银行到主办银行,再到中国结算的结算银行,部分资金的划出需要从中国结算的结算银行到主办银行,再到协办银行。
三、风险管理系统
为了防范净额结算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2)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3)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4)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