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职责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在第164条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一是将第1项中的“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删去,明确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是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对于会员的独立责任;二是明确第5项为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将第8项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19年修订《证券法》时,对2014年《证券法》第176条进行进一步修订:一是增加证券业协会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二是增加证券业协会督促会员开展投资,教育和保护活动的职责;三是明确证券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则及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职责;四是增加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正确行业业务规范的职责;五是完善证券业协会信息收集发布,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等职责。其中组织开展诚信建设,制定自律与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制定行业业务规范的职责是具有实质性的自律管理职责,充分体现了证券业协会不同一般行会、商会、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组织属性。
三、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作为自律性的非营利团体法人,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证券交易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这里的会员指的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这些机构依照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是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证券业协会要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使他们能在实际经营中认真贯彻执行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有义务、有责任组织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学习、知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并教育、督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贯彻、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019年修订在第1项中新增加了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诚信是证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道德规范,是证券行业运行的基础,一个健康的证券市场一刻也离不开诚信。在2002年7月召开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三次会员大会后,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提出了要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纪录库,内容如下:(1)不同层面、不同业务领域自律规则和自律公约的制定;(2)机构和个人诚信数据库的建设以及以此为基础的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与分类管理;(3)制度化诚信职业教育的开展;(4)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等组织在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合作机制。因此,证券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证券行业诚信建设,对证券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开展诚信道德教育,强化诚信道德观念和意识,增强证券行业诚实守信的自觉性。所谓社会责任,是指证券行业的企业对社会应当履行的责任,它主要是道德层面上的要求,是出于社会义务的自愿行为。证券业协会应当积极督促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中,中国证券业协会自2011年起,每年编制并发布《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情况报告》,对于督促证券企业提升履行社会责任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建立行业诚信体系,需要中国证券业协会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相互之间的合作。通过汇总全行业诚信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不同授权实现信息共享等措施,可以建立行业诚信建设的互动机制,对失信行为谴责或制约、诚信激励的实施等采取一致行动。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本项职责是指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将会员提出的合法合理的有关证券业发展的建议和要求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
3.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项职责是2019年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旨在要求证券业协会在教育、保护投资者,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的主体,其受教育的程度如何,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证券市场建设水平的高低。对投资者教育的根本出发点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法律和规则,树立防范风险意识和正确投资理念,学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证券业协会一方面要督促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即督促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证券政策法规、普及证券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活动;另一方面要督促、引导会员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内部工作机制,预警潜在风险,有效维护投资者资金安全,认真解决投资者诉求,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本项职责是将2014年《证券法》第176条第4项、第7项合并后修改形成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证券业协会有权制定和实施证券行业自律规则,如会员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等;二是证券行业协会有权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发现或者得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一般来说,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1)谈话提醒;(2)要求提交书面承诺;(3)要求参加强化培训;(4)警示;(5)责令改正;(6)责令进行合规检查;(7)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1)谈话提醒;(2)要求提交书面承诺;(3)要求参加强化培训;(4)警示;(5)责令改正;(6)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
需要强调的是,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2)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3)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4)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5)过罚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5.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制定证券行业业务规范,是指证券业协会针对证券行业的业务活动所制定的专门规定,可以是制定证券服务标准,也可以是制定行为指引,如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共制定发布自律管理规则160余部,已基本形成了科学完善、行之有效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制定的规则涵盖会员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考试培训、从业人员行为准则等,如《证券从业人员行为守则》《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指引》等诚信自律性文件。
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是指证券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应当包括政策法规的培训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6.组织会员就证券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此项职责包括几层含义:(1)证券业协会组织自己的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讨论研究。(2)证券业协会收集整理、发布证券相关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3)证券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证券行业交流,以推广、交流行业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等最新成果,引导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
7.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是指证券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后,证券业协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纠纷各方所进行的民间性调解。该调解只是民间性的,如果对于调解结果不满意,纠纷各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8.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除上述七项职责外,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证券业协会的任务与宗旨、会员的要求和决定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制定协会章程赋予协会其他自律管理、自我服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