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自1998年《证券法》起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根据《
民法典》第91条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本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一)证券业协会理事会
证券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31条至第33条规定,理事会具有以下职权:(1)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3)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4)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秘书长;(5)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理事;(6)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7)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8)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9)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10)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11)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12)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我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证券业协会理事会成员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协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规定,我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我国证监会委派,且非会员理事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2)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3)支持协会工作;(4)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协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三)证券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量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3)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注销和更名;(4)聘任和解聘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5)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6)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7)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8)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既可采用现场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适用指引
《民法典》关于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理事会的规定
法人的团体意志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才能形成和实现。法人的组织机构是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活动的的机构。一般而言,法人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三个:(1)决策机构,如股东大会、会员大会等;(2)执行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等;(3)监督机构,如监事会等。
《民法典》第9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为了健全社会团体法人的内部治理,《民法典》就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并未限定为理事长或者会长等主要负责人。这是因为,社会团体法人情况较为复杂,差异性较大,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当交给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人通过章程确定规则,不宜一概限定为主要负责人,以体现对社会团体法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关系到交易安全和交往安全,因此也不能毫无限制。依照《民法典》第91条第3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章程确定,但须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