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98年《证券法》在第167条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规定:(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除对上述条文作个别调整外,主要增加了第2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2019年修订《证券法》时,在2014年《证券法》第179条基础上:一是增加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备案的职责;二是新增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三是新增了依法开展投资教育的职责;四是删除了2014年《证券法》第2款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的规定,而在本法第177条统一规定。此外还对部分规定内容进行了文字性的修改。
三、条文解读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结合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体制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补充完善。总体而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权、行政许可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行政处罚权等,相对于自律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拥有更广泛的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是建立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的基础,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证券市场只能处于混乱无序状态,无法健康有序地发展。由于证券市场参与者多、投机性强、敏感度高,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而且证券市场的风险又具有突发性强、影响面广、传导速度快的特点,因此,证券市场要求相关规范能够对市场作出快速反应,以便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对证券市场的各种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由于《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础法,具有概括性,无法将所有的监管规则都纳入法律中,必须依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规章规则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为了保证国家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来规范证券市场,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根据本法第9条规定,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随着科创板的注册制试点获得成果和社会认可,本法新增了关于注册办理备案的授权规定。本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就是将注册制正式写入《证券法》的体现之一。
(1)依法进行审批的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法规定有权对下列事项经过依法审查,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设立证券公司、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其他业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
(2)依法进行核准的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法规定有权对以下事项进行核准: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核准;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核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核准。
(3)依法进行注册的事项。主要是证券公开发行注册。依据本法第9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4)依法办理备案的事项。依据本法,下列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以外的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证券业协会章程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本法所授予的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的职责。具体履行相关行政许可权时,除遵守本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在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由证监会作为实施机关的有:38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384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385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备案;38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38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388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389证券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股权审批;390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391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核准;392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393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394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总代表资格核准;395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审批;396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397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398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审批;399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400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401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年度外汇风险敞口核准。
(二)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的过程,就是依法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除此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其他形式的监督管理。其中包括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等监管方式。
例如,本法第11条、第12条、第16条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第34条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48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证券上市交易的应当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71条规定的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第80条规定的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第81条规定的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第99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102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第111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113条规定的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118条规定的设立证券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第122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变更证券业务范围,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124条规定的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38条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139条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第140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采取相关措施。第141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第142条规定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予以更换。第143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145条、第156条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申请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160条规定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165条规定的证券业协会章程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019年《证券法》在列举证券的各个环节之后增加了“等行为”的表述,进行扩大性补充,为证券市场监管新制度留有余地。
(三)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同时对有关主体,即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进行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证券业务活动,其业务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从事相关业务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应当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以使证券市场能够高效有序地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例如,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
本法第1条指出《证券法》的宗旨是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任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键是要建立起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为投资者提供平等的交易机会和获取信息的机会,使投资者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自主地决定交易行为。因此,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而公开原则的核心要求是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即要求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公开原则既要求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依法公开有关的信息,又要求在证券发行、上市后依法持续披露有关的信息。为保证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有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的职责。
(六)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根据本法第164条、第166条的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法定的职责。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仅离不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也离不开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促使其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本项职责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证券市场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高风险的市场,历来被视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整,国际局势的变化,汇率的波动等,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因此,防范、化解证券市场风险是我国证券监管的长期任务。本条明确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具体来说:(1)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监测体系,对证券市场风险进行监测,以便及时捕捉到风险因素,并进行风险预警。(2)要积极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3)当证券市场风险已经发生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证券市场风险,使广大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比如,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及配套规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已经实质性地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细则。本条作为原则性的规定,目的在于使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国家正确监管机构的监测、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体现在法律中,做到有法可依。
(八)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本项职责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我国资本市场的未来。但很多中小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风险意识,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本法修改时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围绕保护投资者权益进行了相关制度设计,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这一职责也是相关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保护投资者权益首先要从开展投资者教育开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持续提高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专业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引导投资者正确认识资本市场,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为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实践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很多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已经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做了一系列的工作。2011年证监会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2005年6月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并设立了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2014年12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也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受委托提供纠纷解决服务,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等,2015年12月正式施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履行组织、引导开展投资者教育的职责,推动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做好资本市场知识普及工作。
(九)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任何人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是否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需要有法定的机构去调查处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有能力和条件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此,本条赋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当证券市场中发生了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视而不见或者故意推诿,而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以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于证券市场瞬息万变,而法律修改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应对证券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和问题,本法难以逐一列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除上述职责以外,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