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对1998年《证券法》第171条、2005年《证券法》第183条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对当事人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和调查,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权采取的措施。为了保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检查和调查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负有配合检查、调查的义务。
(一)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进行配合,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便利条件,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如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
(二)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如果要求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予提供;也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获得真实可靠的文件和资料;更不得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隐瞒,掩盖事实真相。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第218条的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适用指引
证券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
1.公司经营的合规性。主要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证券法规、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公司设立、撤销以及有关事项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各项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业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2.公司经营的正常性。主要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统计,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收支情况,分析其经营情况是否正常,针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资产负债、净资本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3.公司经营的安全性。主要是对公司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进行考评,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公司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