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则依法公开和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对1998年《证券法》第172条、2005年《证券法》第184条内容未作修改。
三、条文解读
(一)立法目的
在证券监管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行政执法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挥着关键作用,所以对监管机构进行程序性制约也十分重要。监管机构的日常活动始终受到行政程序法的程序性制约,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行政公开,一方面能够让被监管对象了解行政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是促进证券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依法公开也能够增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
(二)行为规则应当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而公开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公开原则既要求证券发行、证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公开,也要求有关的行为规则公开,这样才能使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都知晓并遵照执行,也才能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运行具有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证券市场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因此,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规则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本身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不得秘而不宣。
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则主要在证监会网站、证监会编辑出版的《公告》和《证券期货法规汇编》中予以公开。
(三)处罚决定应当公开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其职责时,依据其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由于其处罚决定不仅会影响到被处罚的当事人,也可能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所以,本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公开。处罚决定在证监会网站和《公告》中,予以公开。
这一规定涉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公开,即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的行政事项。行政公开是对行政权进行制约的有效途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行政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结果的公开,使行政相对人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
适用指引
除本条外,涉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行为规则及处罚决定公开的法律规定还包括《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等。行为相对人可以根据《
行政诉讼法》对不当或违反程序的证券监管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除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处罚决定外,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还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等权利。具体实务中,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所处具体领域选择适用不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