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文为2019年新增条文。
三、条文解读
(一)有关程序化交易的潜在风险
程序化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潜在风险如下:(1)程序化交易条件下批量操作与事先制定的买卖策略相结合,容易形成抛售的恶性循环:(2)电子交易系统出现故障的“黑天鹅事件”;(3)高频交易的速度极快,人工错误一旦发生难以及时纠正;(4)高频交易商通过制造波动从中渔利;(5)高频交易便利了市场操纵,如“惶骗”“塞单”。
(二)有关程序化交易者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程序化交易风险监管的重要方法是做好流程控制,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
《上海证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三个维度设置了程序化交易者风险防控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程序化交易者的申报及报备管理;(2)程序化交易系统的接入管理;(3)净买入额度管理;(4)交易监督;(5)交易异常情况处理;(6)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上述监管规定整体上参照了欧美程序化交易监管模式,在充分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的前提下选择了适当的监管力度和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也对于交易所的前端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有关违规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2019年《证券法》修订首次增设了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条款,从法律的层面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依据予以确定,使得监管执法部门有了执行的依据和手段,同时也弥补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证券法》第45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违反上述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人,须承担的如下法律责任:(1)被证监会责令改正;(2)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须承担的如下法律责任:(1)由证监会实施警告;(2)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