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2019年《证券法》修订新增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行为人的基本法律,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不诚信的现象并不罕见,甚至可以说触目惊心、危害极大。
根据2018年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诚信情况通报的数据,从违法失信主体情况看,2018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共1251家。其中,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投资者等各类证券市场相关主体均存在失信行为。与此同时,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也达到2333人。这其中,既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和从业人员,也包括个人投资者。失信的个人,以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董监高”,拟上市公司“董监高”为主,占比一半以上。
诚信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现代经济的黄金规则,违法违规行为会使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威胁,因此,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有效规范市场各类主体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随着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诚信档案、信用记录在惩戒失信行为人方面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专门增加这一条款,目的就在于倡导证券市场的所有主体,本着诚信的基本原则参与证券活动,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共同努力,营造证券市场诚信环境,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违法违规的行为除了承担本章各项条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导致社会信用评价的降低,将来可能还会承担失信的惩戒。
适用指引
一、关于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向社会公开的诚信信息包括:(1)符合特定条件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诚信评估;(2)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决定;(3)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公开承诺的履行情况;(4)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5)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证监会建立了“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纪律处分措施等违法失信信息,同时,证监会还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情形的市场主体进行为期一年的专项公示。上述依法公开信息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二、关于证监会跨领域诚信约束的探索
在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的社会背景下,近年来证监会与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建立联合惩戒的合作机制,积极推进跨领域诚信约束。
2019年,证监会参与签订了8份联合惩戒和激励备忘录;2018年,证监会参与签订了15份联合惩戒和激励备忘录,其中对拒不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开展联合惩戒,限制其乘坐火车高等级席位和民用航空器,取得了突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