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2005年《证券法》第231条,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序号变为第219条,内容没有修改。
三、条文解读
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证券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我国《
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要依据《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挪用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与证券期货领域相关的
罪名。
需要说明的是,在修订中有意见提出要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证券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强化责任追究。境外有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中有这种在《证券法》中同时规定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做法。但这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安排相关。在我国,有关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规定,统一由《刑法》规定,其他部门法不作具体规定,至多只是转引性规定。《证券法》立法也采用了这种方式,只规定了本条这一转引性规定,但并不妨碍按照《刑法》对证券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指引
一、虚假陈述的刑事责任
在虚假陈述的证券犯罪中,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自然人除可能被处于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外,还可能被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一般以罚金作为处罚方式。《刑法》的相关规定和《证券法》的条款相对应,主要体现在:
1.第160条规定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161条规定的违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3.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4.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0条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作了规定,涵盖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等四个方面。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操纵市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82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欺诈客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1条第1款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