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承担顺序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1998年《证券法》第207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修订时,条文序号变为第232条,内容未作修改。
2019年《证券法》修订,本条序号变为第220条,主要是纳入了“违法所得”,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三、条文解读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行政处罚形式。罚金,是刑罚中的一种财产刑,即人民法院强制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刑罚方式。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需要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程序认定,包括违法所得的全部收入和因违法所得而获取的利润。民事赔偿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即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以弥补对方因为自己没有履行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民事赔偿和侵权民事赔偿。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活动中的违法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责任形式。当事人有《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的,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或者违约的民事责任;扰乱证券市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其行为符合《
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可能出现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在一个当事人身上同时适用的情况。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是四种不同的责任形式,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当事人都要向外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当同时在一个当事人身上适用时,就涉及承担的先后顺序问题。这时,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本条规定,一个当事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证券违法行为损害的主要是投资者的利益,主要后果是造成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法律对证券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和刑事责任,其主要目的也在于制止违法行为,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民事赔偿和另外三者有着重要的区别,民事赔偿是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罚款和罚金是对侵害人的惩罚,没收违法所得是不允许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获利。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的首要目的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到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前的状况,在有损害发生的情况下,这一目的就表现为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然后才涉及对侵害人进行惩罚的问题。因此,证券违法行为发生后,违法行为人同时承担民事赔偿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如果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首先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其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再用剩余的财产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
适用指引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
保护投资者权益是《证券法》的核心宗旨与基本原则,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实现这一宗旨的重要机制。《刑法》的财产刑和《行政法》的财产罚均为公法上的财产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则为私法责任,在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存在冲突时,赋予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优先权,给予受损害的投资者以充分的救济和保护,增强投资者对其财富的安全感,不仅顺应了“国不与民争利”的私权优先理念,也体现了《证券法》以投资者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基本内涵
本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相互冲突的财产责任,且违法行为人无法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具有优先性,应当排在第一顺位。除《证券法》外,与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直接相关的立法依据还主要包括《刑法》第36条、《
公司法》第214条。
三、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般来说,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需同时满足两个要件:(1)公法性质的财产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存在竞合;(2)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实践中民事诉讼周期长且往往滞后于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审判程序等问题,《证券法》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完善。
一方面,本条将“不足以同时支付”修改为“不足以支付”,摒弃了同时性要件,摆脱了民事赔偿责任司法执行滞后的困境,为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有效实施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本条扩大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适用的财产范围外延,在2014年条文规定的罚款、罚金基础上,增加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