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源自2005年《证券法》第232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2019年《证券法》修订时,本条修订集中在市场禁入的范围:(1)新增了不得从事“证券服务业务”;(2)将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修改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3)新增了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证券交易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证券市场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例如,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操纵股价,内幕交易,非法持有他人证券买卖等。其中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最为突出,主要集中在年报及定期报告财务数据造假,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及时披露,公司重大决策不及时准确披露,关联交易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这些不及时或者不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将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使许多公众投资者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对于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2019年《证券法》修订,加重了对有关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了其法律责任,并对市场禁入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不但限制或者剥夺有关责任人员在证券市场中活动的资格,还将限制其证券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依照本条规定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
(一)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专业性比较强的市场,也是一个非常强调规范、重视秩序、讲求诚信的市场。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增强市场诚信,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证券市场的专业性较强、职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通过对这些专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的限制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警示和惩戒,从而促进市场活动的规范化,实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的。这种制度及相关做法,在一些发达市场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已经得到比较普遍的确立与运用,并发挥了比较好的效果。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后,就一直在探索如何适当地引入和采纳这一制度和措施。
(二)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发展沿革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在实践中早就已经得到实施。1996年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中就明确要求,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对于操纵市场或者进行期货欺诈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并报证监会,由证监会通报各交易所;除平仓指令外,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受到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要按照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制定资本市场诚信准则,维护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2005年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5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2005年修订《证券法》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市场禁入制度上升为法律,限制违反本法的有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禁入制度,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作用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是借助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增值目的的一个重要平台,各市场主体为从中获取利益、规避风险而展开合作与竞争。在这样一个市场中,公平的规则是基础,有效的执法是保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那些违反规则、不守信义、严重破坏场上秩序的主体,依法向其亮出“红牌”,驱逐出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再入场,是保障市场能够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这是因为,如果只是单纯的罚款,以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的罚款,与巨额的非法获利相比不值一提,对阻却违法行为作用甚微。
适用指引
一、关于证券市场禁入期限的裁量标准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5条的规定,证券市场禁入的期限分为3至5年、5至10年、终身三个档位。其中,(1)对于情节严重的人员,可以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对于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对于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阻碍、抗拒监督检查的;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法行为的;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人员,则可以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证券业务禁入和公司任职禁入,禁入期限都是“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但对新增的证券交易禁入,禁入期限仅为“一定期限内”,并不包括“终身”,由此可见证券交易禁入属于可适用范围较广、惩处程度较高的监管手段,故立法在适用期限上进行了限制。
二、关于“情节严重”的参考依据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两方面内容:(1)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证监会规定;(2)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在判断“情节严重”要件时,证券监管机构通常会参考以下要素:具备特殊主体身份、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使用多种违法手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处罚次数、涉案交易金额较大、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违法行为人事后表现等。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是对违法行为的整体法律评价,不同于前述禁入期限裁量标准中的“情节严重”。前者是定罚标准,后者是量罚标准,不可将两者混同。
三、关于证券市场禁入的适用程序和救济途径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证监会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也可以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就拟采取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应参照适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规则;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证监会将通过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对证券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