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在行政许可程序中规定期限,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设定期限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基本途径之一。检验行政程序得失的基本标准,一是公正性;二是及时性。如果没有期限的约束,及时性就难以做到。其次,设定期限是行政程序的基本手段,行政程序不仅包括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一方的活动,在需要共同行为的活动中,期限是对活动进行统一的手段。再次,设定期限可以使行政程序的各方主体预知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期间是指程序主体完成一定行为的时间界域。以期间的时间界域为标准,期间可以分为期限和期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是指行政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经审查直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期日是指程序主体共同为某种行为的日期或时间。
以期间形成的原因和根据为标准,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发生而开始。如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属于法定期间。指定期间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指定进行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间。如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时间。
以期间能否变动为标准,可将期间分为不变期间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指期间一经确定,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随意变更。例如,本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以后,由于情况变化,在确定的期间内完成某一项行政许可有困难的,行政许可机关变更原定的时间。本条规定,如果行政许可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就是对可变期间的规定。延长期间的原因,一般是由于行政许可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许可机关无法在法定的时间内审查完毕。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而延长的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长短不一。例如,《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各国一般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了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各异。《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请的诉愿,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裁决,不得延迟。《西班牙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程序自开始至作出裁决的不得超过6个月,除非遇到具有正当利益的例外情况的阻止。例外情况应当记录,并由有关的处长签字。《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1)除第108条及第109条规定,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行政当局没有定出期间外,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期间为10日;(2)利害关系人申请任何行为或作出任何行为、促成采取措施、对于其表明立场的事项作出答复,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权力的期间同样为10日。
根据本法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法律、法规对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一)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上述两件行政法规中规定的期限与本法规定不同,在本法实施后,有关期限的规定仍可按照其规定执行。对于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行政许可期限规定的,一律按照本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期间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根据
民事诉讼法有关期间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是从开始后的次时、次日起算,即从下一小时和第二日的零点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