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对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的规定。
目前,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有的是由行政机关组织的,有的则是由行业组织实施的。例如,《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无论是由行政机关还是由行业组织实施考试,都应当遵循本法的规定。
对于公民的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方便准备参加考试的个人报考;同时还应当公布考试的范围,包括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使考生的备考有的放矢。
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考试应当根据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目前,大多数资格考试的内容在大专院校都有相应的课程设置,考试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大专院校的有关教材和参考资料中,应当说经过在大专院校的学习和一段时间的复习准备,即可参加考试。当然考前培训可以对考生备考给予辅导,对考生有一定的帮助,但考前培训应当由大专院校或者一些专门的培训机构承担。目前,国家的就业形势压力较大,是否通过资格考试,对个人的就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在社会上形成了资格考试热。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考生对考前培训产生较大的需求,有的资格考试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考生的心理,指定教材或者助考材料,利用其考试组织者的特殊地位组织考前培训。这一方面在考前培训活动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考试的组织者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也是一种腐败。资格考试的组织者,负责考题以及试卷的评审,其职责应当是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作为考前培训机构,考生能否顺利通过考试是其最关注的,也影响到其经济利益。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作为考试的组织者从事考前培训活动,在职责上产生冲突,容易使人对考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当然,对于有的资格考试的内容,大专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难以承担的,确实需要由考试组织者组织一些考前培训,也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组织强制性的培训,将考前培训与能否参加考试挂钩。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本法关于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等予以公开的规定,对于取得特定资格、资质的条件和标准,也应当予以公开,使企业和其他组织据此作申请的准备。例如,2005年8月颁布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和暂定级。甲级资质标准:(1)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保护勘察设计业务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者不少于十五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其工程已经竣工,质量合格。(2)法定代表人与技术人员均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单位总体水平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较高的社会信誉,参加过或有能力参加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定额的编制工作。(3)单位中专职固定且取得国家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8人(应聘并固定在该单位的离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20%)。(4)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5)具有与其资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6)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对于赋予公民或其他组织特定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或考核。根据本条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有关的资格、资质。例如,2012年10月修正的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