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冻结决定书交付期限及其内容的规定。
冻结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冻结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载体,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冻结决定书的交付期限为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考虑到转移资金的即时性和隐蔽性,依法冻结需要立即实施,因此允许冻结决定与冻结行为同时进行,事后交付冻结决定书。当然,冻结决定书应当及时交付,本法给予了三日的期限。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五项法定内容:
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和地址,冻结决定书上的姓名应当与当事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一致,以便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和地址,冻结决定书上的名称应当与当事人有关登记材料上的名称一致。
二是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冻结的理由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陈述,依据是对法律规范的援引、适用。设定冻结的法律一般会对需要冻结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如
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义务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留纳税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海关法的规定,就是海关实施冻结的依据。对冻结理由和依据的阐释,有助于行政相对人明了冻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冻结的期限是指资金被限制流通、使用的持续时间。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冻结决定书上所明确的冻结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三十天,除非其他法律对冻结期限另有规定。
三是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冻结的账号一般通过查询获得。根据我国
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法律规定的单位才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单位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对于冻结数额,根据本法规定,应当与违法行为所涉金额相当。
四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根据我国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应当处理好复议和诉讼两种救济途径的关系。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是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全称,与印章及机关登记证件上的名称保持一致。日期应当包括年、月、日,避免只载明月、日或只载明年、月的情况。上述两点都是正式公文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和体现。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制作冻结决定书,如果缺少某项内容则构成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