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本条是关于冻结存款、汇款期限以及延长冻结存款、汇款的规定。
冻结存款、汇款限制了当事人资金的流动性,影响了当事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实践中就会发生长期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情况,造成当事人财产权利的损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本法的过程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明确规定冻结的期限,以便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因此,本法对冻结的期限进行了规范。
1.冻结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情况下,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也就是说,对待延长冻结应当特别谨慎,确需延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延长期限,如十日、十五日等,但最长不能超过三十日。这是冻结期限的统一规定,其他法律中没有规定冻结期限的,应依照此规定执行,此规定也是今后其他法律在设定冻结期限时应参考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本法出台以前,《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曾对有关冻结期限作出规定,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这对督促行政机关抓紧处理相关案件、维护存款人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行政强制法出台后,有关冻结期限问题应当依照本法办理,包括延期冻结的期限在内,冻结的最长期限为六十日,不得再次延长。
有关处理决定和解除冻结决定。处理决定与解除冻结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处理决定针对的是引起冻结的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结果。解除冻结决定针对的是所冻结的资金、款项等。处理决定与解除冻结决定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处理决定是解除冻结决定的缘由之一,解除冻结决定不以处理决定为必要条件。行政机关在冻结期限内就作出处理决定的,如果不再需要冻结,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行政机关在冻结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超过冻结期限,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首长。由于人事原因导致行政首长空位时,主持工作的副职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之所以强调延长冻结决定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是为了强化对延长冻结的慎重,进一步降低可能在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延长冻结的随意性。
2.冻结期限的例外规定。考虑到不同行政管理的特殊性,有关冻结的期限规定不搞“一刀切”,本法允许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在此问题的法律适用上,按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处理,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如
反洗钱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这一期限规定及时解除冻结。
3.为了让当事人知晓被冻结存款、汇款的基本状况,保障其知情权,行政机关在依法延长冻结期限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为了保持冻结效力,行政机关也应当将延长冻结的决定通知金融机构。金副机构接到通知后,应该及时协助延长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