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哪些材料的规定。
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个环节,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后,才开始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便司法机关进行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本条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明确。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以口头形式进行,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申请强制执行书,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行为的形式要件。申请执行书的内容应包括:(1)表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2)申请执行机关的名称、法定代表人;(3)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等。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行政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字表现形式,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申请执行必不可少的材料之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或者不能提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就会因缺少根据而无法进行,法院也无从进行审查。除需要提交法律文书外,应当载明与执行有关的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理由和根据,以及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等。还需要提交证明被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这些材料包括:行政机关具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行政机关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等。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如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行政机关就不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争讼的权利和义务;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落实生效法律文书既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给付内容。因此,执行标的应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1)权利和义务关系。(2)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兑现既定的权利和义务,如给付金钱、交付财物、完成行为等。(3)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4)数额或要求。即物的价值、数目和具体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这是一项兜底条款。除了以上四项情况外,可能还有其他需要行政机关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缺一不可,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要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审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