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来说,只有行政机关可以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事项不断增加,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日益增强,现有的行政机关在一些领域已经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而且在某项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授权一些组织来行使行政权可能更为合适,也更具有效率。因此,国家有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来行使一部分行政权,被授权的组织便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一、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必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某组织实施某项行政强制的具体授权,该组织不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不能实施行政强制。而且,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除此之外,其他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都不能授权。
二、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此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时,才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之外,只能享有作为一般组织所具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被授权的组织获得了行政主体的地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因此,授权对象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必须是组织而不是个人。其次,被授权的组织不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也不能是行政机关。最后,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
行政处罚法中,但法律并没有对其范围作出明确界定。行政处罚法关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时行政体制正在改革中,原来一些行政机关改革后变成了全国性的行业组织,这些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仍行使着一部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本法延续了这一规定,而且在授权上更为严格,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授权。
三、被授权的组织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
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在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时,一般都有明确的授权范围,如实施行政强制的对象、条件、方式、种类等,被授权的组织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超越授权范围实施行政强制,就是越权行为,将会导致因违法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因实施行政强制引起的行政争议,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五、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由于行政强制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所以本法出于立法技术上简略的考虑,在表述上都是针对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遵守本法对行政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