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
为了保护持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属约定条款,而不属于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协商约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技术信息既可以表现为具有信息载体的技术成果,也可以存在于科技人员的头脑之中;既可以是文件性载体、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价格、广告宣传计划等。
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下列要件才能构成:(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凡是已为公众周知或公用的通用技术和经营方法等,都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2)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作为商业秘密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必须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使他人无法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和方式获得该秘密。保密措施可以是制度上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合同(订立保密协议)、制定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机密”“保密”之类的字样、限制文件的发放范围和数量、加强保密教育等;也可以是物理措施,如隔离机器设备、加强门卫、为资料上锁等。(3)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可应用性指商业秘密作为切实可行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能够用于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现实问题。确定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能够界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例如,能够说明商业秘密由哪些信息组成,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该信息与相关信息之间的区别,如何将信息付诸实施。
二、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就是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约定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方式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一定限制,其目的是淡化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是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的手段。企业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择业范围适当、合理的限制,不仅能够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而且还能够促进建立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至于补偿数额则由缔约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自行约定。之所以规定用人单位要给予劳动者补偿,是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后,劳动者的择业权将会受到限制,其择业范围也会比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前有所缩小。由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内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专业或工作,其经济收入和生活质量将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同时用人单位因为该劳动者未参加该行业的劳动或竞争,可能现时或潜在的从中获取相应的商业利益,依据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以弥补劳动者由于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责任。对此,双方可以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或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的事由和免责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