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是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二是其他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法律责任
2012年修改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但为限制劳务派遣的使用,防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滥用,本次修改明确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另外,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本条释义中简称“修改决定”)中还有相应的过渡条款明确了在过渡期内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却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又不符合修改决定有关过渡期的规定,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第二,由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需要区别开来。第三,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如果有违法所得的,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应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形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违法所得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必须作出罚款决定;但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劳动行政部门则可以根据情形自由裁量是否作出罚款决定。
二、其他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包括同工同酬原则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这些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使用劳务派遣工。如果违反了有关规定,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第一,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二,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接处以罚款,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只有限期不改正的,才能处以罚款。二是罚款的数额有法定标准,即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这里的“每人”指的是每一被派遣劳动者。第三,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资格罚。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其不再具有从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格,如果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则构成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予以处理。
(二)民事责任
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不同,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为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连带责任通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除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就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责任的对外效力外,连带责任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诉讼效力和对内效力上。根据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部分或全部之请求,与之相适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而且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时,所有连带责任人具有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的身份,不得将其中部分人列为第三人,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任的诉讼效力。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表现为对外的给付责任由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几人完成后,这些人成为内部的新债权人,其余责任人成为新债务人。外部原债权方若为连带的债权方,转给内部债权方后,内部债权方是两人以上时,也不成立连带债权,只成为按份的债权;债务方是两人以上的,也不再成立连带债务,只成为按份的债务。即使无法确定各自的份额,也要原则上推定份额均等。不过,如果对外给付责任是由连带责任人中某一人或某几人过错造成时,只由过错人成为新债务人。
因此,法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对于解决用工单位不实际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实际承担不了责任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受损的权益得到赔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法律效果。这一规定在理解时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存在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则不存在本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的适用前提。第二,被派遣劳动者受到的损害不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不适用本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