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本法的立法宗旨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未对本条进行修改。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除了综合性的法律之外,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为了调整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解决某一领域的社会问题,规范某一领域的社会行为,确立某一领域的社会准则。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统领着一部法律全部规范的价值取向,规划着一部法律主要规范的框架设计,决定着一部法律具体规范的内容要求。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立法宗旨通常规定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将立法宗旨规定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有利于开宗明义,明确宣示制定一部法律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所要实现的任务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即制定本法的目的,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由国家统一计划,所需原材料等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包统销,而且企业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无需通过假冒他人产品等手段推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因而不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同时,世界上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或多或少存在产品特别是生活消费品的短缺现象,一些国家还实行凭票、凭证定量供应生活消费品的措施,在此种情形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无从谈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特别是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随着商品的日益丰富、市场的日趋繁荣,以及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激烈化,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市场活动中,与经营者相比,处于分散的、弱势的地位,单个的消费者或者少数几个的消费者,往往难以与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进行抗衡,难以切实有效地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借鉴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国家来讲,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制定本法的首要目的。
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与经营者开展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交易活动应当贯彻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和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既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前提和保障。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属于基本的民生需求。民生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任何一个国家,民生问题解决不好,就难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制定专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建立消费者的权利制度,明确经营者的义务规范,惩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赋予相关部门或者组织的监督职责,既是通过法治方式保障人民群众满足其基本民生需求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因此,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制定本法的重要目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的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也就是说,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消费,社会再生产便无法继续进行。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内在联系,在合理的经济增长区间,当消费旺盛,经济增长率就高;消费不足,经济增长率就会滑落。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也是发展生产的最终目的,消费水平的提高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改善的重要标志。
投资、消费与进出口“三驾马车”是拉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在拉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的背景下,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的消费需求,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制定专门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为改善消费环境、促进居民消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放心消费、乐于消费。因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制定本法的最终目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诚信缺失,悖离社会公德,建议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进行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的修改情况的汇报中专门指出,在修改中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同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一章中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经营者具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了依法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