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本法,未对本条进行修改。
一、关于“经营者”的含义与类型
在法律上,“经营者”是一个涵盖面比较广的概念,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有的地方和教学研究机构等建议,对本条规定的“经营者”的含义予以界定,如明确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有的还建议将医院、学校、房地产开发商等纳入到经营者范围内等。
本条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服务的人。其范围包括法人、其他组织等单位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即个人。从经营形态上看,经营者可以分为三种:一是生产者,即商品的制造者,其在为消费者提供自己生产的商品的活动时,就属于经营者的范围。二是销售者,即自己不生产商品,专门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他人生产的商品的人,通常称之为经销商。三是服务者,即为消费者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如餐饮业的经营者、酒店业的经营者等。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属于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相关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承担相关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没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属于违法经营活动。对于经营者违法经营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的,违法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没有营业执照等为由,拒绝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
二、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法律、法规,是法治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基本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合法经营,是国家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通过市场交易活动完成的,交易需要双方的行为才能达成,所以消费者的消费活动,离不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消费活动形成的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本法作为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在设定、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时候,必然会涉及经营者。对此,本法一方面在第2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另一方面在本条中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这样,从两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出规定,以充分体现和贯彻落实本法第1条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在遵守法律、法规方面,也可以概括为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本法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二是本法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有规定,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三是本法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则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