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倡导良好消费方式的规定。
本条共3款,对保护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倡导良好消费方式作了规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第3款是本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过程中,一些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刮起了奢华之风,体现在消费用品领域,例如商品的过度包装等,铺张浪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利于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当前,为了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国家提出了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通过法律倡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模式,有利于体现科学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培育全社会文明理性的消费理念,建议在本法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等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对此,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将第5条第2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即在原第5条第2款的规定中,增加了倡导合理消费的内容,并将其列为修正案(草案)的第1条。在2013年4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案(草案)印发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方面普遍认为,为了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规定倡导科学合理消费的内容,非常正确,十分必要,同时也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如有的建议将该内容单独规定为一条;有的建议将“合理消费”修改为“消费模式”,或者“适度消费”;有的提出,在“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之后,增加“反对铺张浪费”,或者“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提倡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模式”,或者“国家鼓励适度消费,反对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的消费行为”,或者“国家反对铺张浪费,限制公款消费,反对败坏公序良俗的不健康消费”,或者“国家倡导经营者生产、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断满足健康、环保的需求”的内容;有的建议将“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合理消费”,修改为“国家倡导文明理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消费观”,或者“国家倡导科学、理性、文明、绿色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或者“国家提倡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科学消费、理性消费”,等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将该内容作为本条的第三款进行规定,并作适当的修改。
二、关于保护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国家通常采取不干预主义,即国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对民事活动实行不干预或者少干预的原则,由民事主体在法律范围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民事活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交易,虽然也属于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且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无论是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在信息掌握上,消费者都难以与经营者匹敌。特别是现代社会的经营者,许多是大公司、大企业,往往掌握着某些商品或者服务的主导权,或者这些公司、企业之间通过达成协议或者形成默契,共同对付消费者。而消费者作为与经营者相对的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是分散的、单独的、孤立的,既缺乏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知识与识别能力,又缺乏与经营者议价能力,非常容易受到侵害,成为牺牲者。在这种情形下,单凭消费者自身的力量,已经无法抗衡经营者,所以需要国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必要的干预,规范与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对消费者提供特别的保护,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本条第2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采取措施,主要是指国家采取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通过采取立法等措施,从制度上确立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制和机制。即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配套性规定,明确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时依法享有的权利,设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依法承担的义务,以及规定惩罚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措施等,从而建立起消费者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体制和机制。
2.国家通过采取行政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行政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行政行为。行政措施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是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消费者遇到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也往往首先想到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经营者的不正当行为,及时维护其合法权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有权依法制止和查处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法处罚经营者生产或者销售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商品的行为等。
3.国家通过采取司法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谓司法措施,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追诉,以及司法机关依法审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并涉嫌犯罪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请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经营者的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在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质量等方面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良好消费方式的倡导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刮起了一股追求奢华、铺张浪费的不良之风,盲目、冲动、炫耀等非理性消费现象时有发生。2012年,我国全年粮食产量实现“九连增”,但与此同时,每年浪费粮食约500亿公斤,占总产量的1/10。在现实生活中,浪费粮食现象触目惊心,据中国农业大学专家课题组对大、中、小三类城市,共2700桌不同规模的餐桌中剩余饭菜的蛋白质、脂肪等进行系统分析,保守推算我国2007年至2008年仅餐饮浪费的食物蛋白质,就达800万吨,相当于2.6亿人一年的所需;浪费脂肪300万吨,相当于1.3亿人一年所需。据一项针对北京部分高校餐后剩菜剩饭情况的调查表明,倒掉的饭菜总量约为学生购买饭菜总量的1/3,按2009年全国大专以上在校生总数量2860万人计算,大学生们每年倒掉了可养活大约1000万人一年的食物。同时,从全球角度来看,联合国粮农组织2012年6月13日发表声明,指出全世界每年浪费的粮食数量达到13亿吨,倘若这些粮食中有1/4能够得以保留,就足以养活全世界目前约为9亿的饥饿人口。因此,倡导合理消费、文明消费,形成健康文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消费方式,既是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需要,也是缓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压力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需要。
在全社会形成合理、文明、健康等良好消费方式的新风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是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要积极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文明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消费理念。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和倡导节约、俭朴的良好风尚,旗帜鲜明地揭露和批评铺张浪费的现象以及各种错误的消费观念。二是积极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消费领域中的铺张浪费的现象,认真分析研究其产生的根源,及时采取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浪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鼓励节约、遏制浪费的体制机制,积极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消费方式的新风尚。三是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各级党政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过程中,坚决避免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现象的发生。同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自觉抵制追求奢华、讲究排场等不良风气,特别是在公务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更要模范遵守中央的有关规定,用实际行动教育和带动广大群众,积极推动文明健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消费方式在全社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