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规定。
本条共2款,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未对本条进行修改。
一、关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谓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又称人身安全权,或者生命健康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
人身安全权属于人身权范畴,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首先需要保证其人身安全权,确保其生命健康不受损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不当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商品。如有的经营者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婴幼儿奶粉,有的经营者将病、死的畜禽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有的经营者在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有的经营者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美容产品等,直接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甚至出现重大伤亡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是消费者享有的众多权利中的首要权利,也是最基本的权利。如果发生消费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所谓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又称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财产不受危害的权利。
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这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财产本身的安全。如消费者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从实现电视机所有权转移时起,这个电视机就属于消费者的财产,这个电视机本身应当是安全的,而不能在一使用时就发生爆炸,成为一文不值的废料。二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消费者在使用电视机时,发生了爆炸,炸毁了旁边的电冰箱等。如果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出现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财产损失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安全要求
为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国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制定了相应的标准。这些标准,既有强制性的,也有推荐性的。对于强制性的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严重的甚至还会构成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制裁。
目前,对于药品、食品以及家用电器、机动车等涉及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产品或者服务,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于这些强制性标准,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得上市、不得销售,消费者也有权予以拒绝。同时,随着科技创新、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以及新服务项目,层出不穷,对于暂时还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时也要保证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除了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外,还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经营环境和服务设施等也要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对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已作了规定,本法有关条款也已对有关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责任作了规定,所以本条没有对此再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