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
本条共3款,对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没有对本条进行修改。
一、关于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生活消费品的短缺,人民群众不但难以自主选择消费品,甚至还要凭供应票才能购买消费品。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我国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生产力得到极大发展,消费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繁荣,人民群众有了选择消费品的余地。但是,曾经有一段时期,经营者不尊重消费者意愿进行强卖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紧俏商品“搭售”滞销商品等现象,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在消费领域,不同的消费者之间,在消费需求、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别,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这就需要经营者尊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因此,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即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或者接受某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其关键是促使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不得采取强制性手段推销其商品或者服务。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越来越丰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经营者要想赢得顾客,实现与其进行交易,必须在诚信服务、合法经营上下功夫,让消费者愿意购买其商品、接受其服务。
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消费者进行消费时,购买、使用什么品种的商品,接受什么方式的服务,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作出决定。如曾经一段时间出现过的将紧俏商品和滞销商品进行搭配销售的做法,就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又如,某地推行餐饮用具集中式消毒卫生管理,一时间各种付费的消毒餐具“风靡”饭店、酒楼的餐桌之上,甚至出现个别酒店餐厅张贴通告,公开声称该酒店餐厅只有付费的消毒餐具,没有其他餐具供顾客使用,这种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一次性付费消毒餐具的做法,也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情形。
3.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消费者进行消费时,购买哪一种商品,或者不购买哪一种商品,接受哪一项服务,或者不接受哪一项服务,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作出决定。如消费者去理发店理发,而理发的具体项目有洗、剪、染、吹等。消费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这些项目中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其中一个项目的服务,也可以选择其中几个项目的服务,还可以选择全部项目的服务,理发店不能强制要求消费者必须选择哪个项目的服务,如要求消费者理发后必须接受洗发等。
4.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这项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有权对不同的经营者,或者对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对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品种或者方式,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身属于知情权的范畴,即为了知悉商品、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有关事项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质量等通过比较、鉴别和挑选,切实掌握自己作出判断所需的真实情况。所以,比较、鉴别和挑选,是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的一种前提和保证,只有在掌握商品或者服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才能作出真正符合其意愿的决定。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本次修改过程中,有的建议增加一项规定,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考虑到本条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规定,其核心意思就是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且在本法第10条第2款中规定了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所以没有必要在一个条文中对一个事物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含义重复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