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权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消费者因消费活动受到损害的赔偿权作了规定。本次修改,没有对本条作出修改。
一、关于消费者享有赔偿权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条件是“受到人身、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等后果。人身损害,侵犯的是消费者的人身方面的权利。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
财产损害,是指人身以外的物质财富受到侵害,造成物质财富的减少、灭失等。财产损害,侵犯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方面的权利。按照损害的财产的形态,财产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又称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或灭失;可得利益损失又称间接损失,是指应得到而未得到的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二、关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按照本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消费者由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了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就可以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不需要考虑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权利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商品的购买者;二是商品的使用者;三是服务的接受者;四是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此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