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等权利的规定。
本条共1款,对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等权利作了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内容。
一、关于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以及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权利,具体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我国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这是宪法确立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一公民基本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既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这就要求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对消费者实施包括但不限于言语调戏、侮辱以及盘查、搜身、搜包等行为。
二、关于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4条中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团结,关系到各民族之间长久和睦。本条专门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是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
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识、民族尊严。所谓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各民族在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相沿积久而形成并经常重复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生产、居住、礼仪、婚姻、节庆、饮食、服饰、丧葬等方面的喜好、崇尚或者禁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就是要求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应的民族风俗习惯,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民族风俗习惯。
三、关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当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如各种名目的商业推销和宣传,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普通信件铺天盖地而来,包括消费者的姓名、职业、电话、家庭住址等在内的个人信息资料甚至公然暴露在互联网上等,许多消费者根本不知道在什么时候、哪个环节上自己的信息被泄露出去,也不知道怎么才能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这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婚姻状况、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消费习惯等,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就是要求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知悉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