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本条共3款,对经营者履行法定及约定义务和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16条第1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改为“本法”。因为除产品质量法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食品安全法、
广告法、
旅游法等法律,也对经营者的义务作了规定,在此没有必要将产品质量法单独列举。二是增加一款,作为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尽的义务,经营者也不例外。在我国,除本法外,目前已制定的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旅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也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2条第1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2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旅游法第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第34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48条第2款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第49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50条第1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2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第52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除法律外,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全部召回;生产者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责令其召回。另规定,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根据本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义务,还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这里,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自治区人大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治州、自治县人大依法制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规范性文件。
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中,通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经营者承担的义务有约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得减轻或者免除约定的义务。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止经营者以约定的方式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社会公德,是指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其主要内容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社会公德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举止文明、尊重他人;在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爱护公物、遵守公共秩序;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层面上,社会公德主要体现为热爱自然、保护环境。因此,恪守社会公德对于维护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诚信经营,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而不得使其受到任何非法损害。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经营者违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产生这个情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缺失诚信,悖离社会公德。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有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培育诚信的消费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了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规定。
四、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
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指所设立的交易条件,对进行交易的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所谓强制交易,是指使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违背其真实意愿进行交易。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出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就包括强制交易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三类:一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三是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经营者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强制交易,不仅是对正常社会竞争秩序的损害,更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剥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在本次修改时,在本条中专门增加了经营者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