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经营者提供真实、全面信息义务的规定。
本条共3款,对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作了规定。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第19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本次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第19条第1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即删除了“经营者”后的“应当”二字,将“真实信息”细化为“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增加“应当真实、全面”,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拆分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二是将原第19条第3款“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即将“商店”修改为“经营者”,“商品”后增加“或者服务”。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应当真实和全面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重要因素,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信息不真实、不全面,就会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决定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其真实意图,甚至会使消费者因使用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为保证本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实现,本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真实,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情况完全符合,不存在虚假的成分。全面,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包含了该项信息的各个方面,不存在遗漏的部分。虚假宣传,是指宣传的内容与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内容不符。例如,将转基因大豆榨取的食用油宣传为用非转基因大豆榨取的食用油,就是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所作的宣传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理解或者判断。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而且经营者在通过广告、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时,也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保证向消费者和大众传递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三、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是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的重要因素,有关使用方法则关系到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目的的实现。但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并不都是所有商品或者服务的专家,而经营者对自己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有着充分的了解。为保证本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利的实现,本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真实的答复,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所作的答复应当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情况完全符合,而不存在任何虚假的成分。明确的答复,是指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作出的清晰、明白、确定的答复,不存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甚至错误的情形。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如实回答消费者的询问,不得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也不得以夸大的言词误导消费者,或者作不明确的答复。
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多牟利,以便在与消费者的交易过程中肆意抬高价格,利用消费者还价不当,使其吃亏上当。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够得到真实的价格信息,本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仅本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价格法也有明确规定。此外,价格法第13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